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 为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自治区发改委成立由委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承担组织编制《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自治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治区发改委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公开途径
第五条 主动公开途径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途径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我委提出申请。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按照职能分工,由处室或委属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的处室或委属单位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给予说明,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由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自治区发改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办公地址、电话、门户网站网址等联系方式。
(二)由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价格政策及政府制定价格(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依据和结果;
(五)收费政策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本委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情况。
(八)本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本委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部门或国际组织签署的涉及政府投资、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双方同意公开的多双边协议、协定。
(十)本委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一)本委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机关内部正在讨论或审议中的政策及人事任免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九条 对外公开信息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章 公开流程
第十条 主动公开流程
(一)起草人员拟制公文(通知类)或信息时,必须按照《保密法》和《自治区发改委保密工作细则》与《自治区发改委电子政务管理制度》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审定。涉密公文、信息,不得公开。
(二)处室负责人须对拟制的公文或信息能否公开进行严格把关,报分管主任签字核准。
(三)对于符合公开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的公文或信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流程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发改委信息公开网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名称及号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政务大厅窗口收集申请信息,转交有关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
(三)按照职能分工,有关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受理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做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申请的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处室或委属事业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处室或单位予以更正。
第七章 考核、监督、奖惩
第十二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驻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法规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对信息起草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改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