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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国资[2008]3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规范国有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部令第20号)、国家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1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企业年金的意义 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长期激励作用和提高企业凝聚力。是一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生活保障需要,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和企业及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得互相攀比,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四)保障年金基金安全和增值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将企业年金缴费形成的基金纳入企业年金营运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组成的治理结构优势,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营运安全。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持续三年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国资收益上缴任务。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2.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盈利,企业(集团)总部和盈利的子企业可以试行年金制度。合并财务报表亏损、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未完成国资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企业(集团)本部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单独制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3.因承担社会责任或其他主观不可改变的政策因素导致亏损,试行年金制度不会导致亏损加剧和竞争力下降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4.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当期经营盈利增长水平足以支付当期企业年金缴费。 5.“三金两款”(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职工工资及医疗费欠款、内部集资款)等历史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6.企业真实反映当期经营成果,未发生弄虚作假和人为调节利润、人工成本等经营指标行为。 (二)具有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影响企业竞争能力。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暂缓试行年金制度或调减企业缴费比例。 (三)基础管理规范和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年金方案通过企业内部协商方式确定,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集团与子企业的关系。原则上集团要根据本集团实际情况、行业发展周期、竞争特点、人力资源现状和改革趋势,制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下属企业在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框架内,分别根据各自经营情况、承受能力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管理条件成熟的集团,可以采用集团型年金计划管理模式,允许下属企业在分配标准、缴费归属、投资选择等方面保持差异下,对年金方案实行统一报批、统一备案、统一管理、分别缴费、分别支付的管理模式。 企业集团总部年金方案应在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 (二)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一是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制度的要求,加大核心人才的企业年金激励。二是要按构建和谐企业要求,正确处理不同类型人群的关系。控制企业年金缴费最高分配额和平均分配水平的差异(原则上不超过3倍水平)。三是要妥善处理不同年龄员工的关系。合理选择老龄(距退休10年内)、中龄(距退休20年内)、低龄(距退休30年内)员工之间缴费分配权重,充分调动不同年龄员工积极性。 (三)正确处理企业缴费和经营效益的关系。一是企业缴费比例要与经营效益挂钩。建立企业缴费与企业效益挂钩机制,企业效益提高,年金缴费比例提高,企业效益下降,年金缴费比例下降。企业经营性亏损,暂停企业年金缴费。二是企业缴费纳入人工成本统一管理。试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根据人工成本水平确定计入成本的缴费比例。人工成本水平在行业平均水平之下的,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缴费比例范围内选择企业缴费水平。人工成本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应调低缴费比例,不得执行企业最高缴费比例。三是企业缴费开支渠道要符合规定。进入成本费用的企业缴费在企业工资性费用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四)正确处理企业年金和薪酬的关系。企业要根据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需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与调整薪酬结构的关系,不断完善企业薪酬体系。 1.建立互补机制。充分利用企业年金的长期、弹性激励机制优势,与薪酬体系形成长短期互补、业绩激励和能力激励互补的高效激励机制。 2.建立匹配机制。企业年金导向和薪酬激励导向一致,在激励对象、激励深度上相互匹配,防止简单重复分配,致使工资性费用激励浪费。 3.建立平衡机制。根据企业发展要求,选择绩效指标(基本工资、绩效收入等)、能力指标(如技术职称、学历等)、保障指标(工龄、司龄、人均分配额等)参与企业缴费分配,实现保障和激励平衡。对绩效考核分配收入比重较大的企业,企业年金分配可降低绩效指标参与分配比例,增大能力指标、工龄等基础性指标分配比重,促进企业长期发展能力和职工平均保障能力的改善。 (五)正确处理企业和员工缴费的关系。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比例要匹配,年金制度试行的前三年,个人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企业缴费比例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要与企业缴费匹配。 (六)正确处理进入和退出年金计划的关系。按公平和效率原则处理参加和退出年金计划的关系。一是凡与企业签署一年期正式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但企业年金缴费分配要与员工贡献和能力相结合,不得简单按人均进行分配;二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均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分配额归属员工个人年金账户;三是凡因自身原因离开企业的员工,可根据服务年限确定转移归属比例。服务年限越长,归属比例越高。因本企业原因导致员工离开企业的,可按全部归属原则转移企业年金;四是内退和待岗超过一年的员工,可降低分配比例。 (七)正确处理外部管理机构和内部监督的关系。企业年金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市场化营运机制,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营运。一是要选择规范、资本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机构承担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职责。二是合理选择受托管理模式。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人员配备充足,并报经市国资委同意的企业,可以选择理事会模式承担受托人职责外,其他企业可选择外部受托模式管理年金日常事务。企业年金管理采用理事会模式的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理事会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采用外部受托模式的企业,要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至少有一名工会负责人或职工代表参加),具体负责年金决策和管理事宜。三是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不断积累企业年金知识和管理经验,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协调外部机构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管理机制的安全防范、保值增值、持续运行的作用。四是企业年金基金低于最低投资规模的,应选择集合年金计划,节约投资管理成本。五是对于企业年金制度不熟悉或无精力研究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可以采用外包方式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设计和管理年金方案。 (八)正确处理企业年金建立前后的过渡关系。 1.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相结合。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与企业年金之外支付任何福利性费用。若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2.本通知下发前,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已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制度的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具备条件的纳入企业年金计划。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以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2008年12月底前清退,清退情况报市国资委。 五、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申报程序 (一)预报方案草案。拟试行年金计划的企业,将年金计划方案草案(内容包括:年金目标、参加范围、缴费比例、分配标准、分配差异、转移归属、管理模式、合作机构选择等涉及年金方案的基本框架事宜)书面上报市国资委。 (二)履行内部程序。取得市国资委初审同意后,企业可进入内部决策阶段,包括管理层决策和职代会审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内部程序中再度出现涉及年金方案的框架变更,企业应征求市国资委意见后再进入内部决策程序审议表决。 (三)正式行文申报。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企业将试行年金计划的正式请示(包括方案简介)、年金方案、方案说明、职代会决议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四)履行备案手续。市国资委批复后,企业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81号)要求,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后企业方可签署管理合同和缴费运营。 (五)计划运用监督。年金方案投入运行后,如发生行业演变、企业内部经济形态严重变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提出修改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对涉及前述方案框架性变动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对应调整而未调整年金方案的企业,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暂停年金方案的企业缴费,直至方案调整合理为止。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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