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7日)废止 第一条 为主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通过积极的财政资金扶持措施,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升级,促进郴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连续3年在产业引导资金内单独设立“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科目,用于承接产业转移支出。 第三条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筹措,资金总额每年5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为2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标准厂房建设补助; (三)重大转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贴息; (四)现代物流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补助; (五)对承接产业转移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资金申报审查拨付程序: (一)用于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及奖金,由园区招商部门向市招商合作局提出申请,市招商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二)支持产业转移企业的资金,由园区企业向所在园区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园区外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 ,报市财政和发改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或单位。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沿海向内地转移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产业转移政策; (三)企业经营记录良好,遵纪守法,信誉度高; (四)项目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期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正常生产年份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核准文件、工商注册验资证明; (四)承接产业转移的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产业转移政策,做好产业整体布局及总体规划等。 市招商合作局和园区招商部门负责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组织招商推介活动;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制定奖惩激励机制;审查企业投资规模、资金到位情况;负责标准厂房的验收及补助资金申请和呈报。 市财政部门负责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组织、筹措和拨付;对资金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受理重大项目贷款贴息、园区建设资金等的申报审核;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 园区及业务主管部门受理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审查、申报。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招商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加强监督。 (二)企业必须将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在郴州的投资,不得套取资金改变用途。 (三)享受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在每年度末,向市发改、招商和财政等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效益分析情况。 第十条 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挪作他用、虚报、冒领、骗取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