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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涉外公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司法局: 我厅于2003年12月26日下发了《关于涉外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公[2003]31号),对全省各公证处办理涉外学历、学位公证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凡用于出国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在读证明等办理公证,必须经过核实,有条件的公证处可上网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网上查不到的,南京市的可要求当事人直接到省教育厅直属的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去办理认证或委托公证处办理,外地的一般由公证处到中心办理认证”。上述通知中还提供了中心的相关联系电话。日前,因该中心电话系统升级,原通知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已不再使用,现将新的联系电话公布如下: 联系电话:025-86297115;传真:025-86297102。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将新的联系电话通告各公证处,原通知中公布的查询网址不变。 特此通知。 省司法厅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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