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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8]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消防局制定的《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深化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不断改善我市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火灾形势的总体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保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市)、区、管委会横向管辖,市政府各部门纵向管辖,各单位自我管辖的责任体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排查、重在整治的原则,采取超常规措施,运用超常规手段,坚决消除隐患,尤其是重特大火灾隐患。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 力 副市长 副组长:李景涛 市政府秘书长 陈三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宏伟 市消防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并成立督导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第一督导组:负责立山区、千山区(含达道湾工业规划区、汤岗子农高区) 组 长:王庆禄 市消防局政委 副组长:王 菲 立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王 飞 千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二督导组:负责铁东区、鞍钢集团 组 长:张殿清 市消防局副局长 副组长:许福庆 铁东消防大队教导员 于永东 鞍钢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三督导组:负责台安县 组 长:班 东 市消防局副政委 副组长:吴之越 台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四督导组:负责海城市、铁西区 组 长:曹春雷 市消防局副局长 副组长:马长存 海城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泽勇 铁西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五督导组:负责岫岩县 组 长:杨宝良 市消防局参谋长 副组长:黄 威 岫岩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六督导组: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玉佛山风景区 组 长:李 富 市消防局后勤处处长 副组长:宋昌辉 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七督导组: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鞍钢集团矿山公司 组 长:孟音璇 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 副组长:秦 雷 市消防局重点科科长 徐洪凯 矿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三、工作重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歌舞厅、桑拿浴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候车楼;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建筑工地及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按照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的规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除上述内容外,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火灾形势和火灾特点的研判,根据实际将影响本地区、本行业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排查治理范围。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13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现在开始至9月末)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动员部署落实。 (二)排查治理阶段(9月至10月)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商业、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民政、旅游、粮食、银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鞍钢集团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摸清列管单位火灾隐患底数,健全档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跟踪整改。同时,要指导社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指导当地派出所推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至11月) 对于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及时进行整治,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 市政府将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地区、各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底消防工作责任状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措施和要求 (一)突出重点。要把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容易出现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地方作为开展专项整治的重点,强化对人员密集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包括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排查和整治,抓住主要矛盾,重点检查违章搭建,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不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不规范等问题,集中精力攻克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隐患。同时,还要把主要精力放到那些容易使人麻痹的“三合一”和“七小”场所上,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真正把三级消防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要求各社会单位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认真部署开展一次自检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登记造册,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对于不能保证安全的要进行停业整改,在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落实责任。要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防范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层层建立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责任主体意识。对工作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对消防知识进行专题报道,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五)依法监督。要充分发挥消防部门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火”的方针,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积极把火灾隐患的整改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对部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那些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隐患要决不手软,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查封的要坚决查封,决不能姑息迁就。 (六)信息反馈。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机构,统一指导、协调本地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每天负责收集整理隐患整治开展情况,并于当日16时前上报市隐患整治办公室。 联系人:田弟光,联系电话:5596123,13604911996。 附件:全市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日报表(略)
鞍山市消防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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