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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子产品检测分析所认证评审服务费的批复(2008)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08]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子产品检测分析所: 你所《关于请求批准继续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认证、评审申请后,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按国家要求认真组织认证、评审,确保认证、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为: 1、认证申请费。提供申报材料初审和咨询服务,可按每企业500元收取认证申请费。 2、认证评审费。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现场评审后,可按每人日1500元(人日数按国际惯例规定,报我局备案)收取认证评审费。 3、咨询服务费。应企业要求,提供典型项目咨询服务的,可根据咨询服务难易,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咨询服务费标准。 4、公告费。对认证评审合格单位,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的,可据实代收公告费。 三、你所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四、本批复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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