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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做好我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产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新疆保监局决定在全区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前期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是规范我区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区产险机构经营数据真实性,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安全以及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全局的高度,确保此项制度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是新疆保监局2008年度重点工作之一,通过一段时期的调研和论证,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近期我区人保、天安等公司已着手启动“见费出单”。为确保我区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产险市场存在的经营数据真实性和非理性竞争等问题。现阶段各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公司应分别成立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结合公司实际,认真做好“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做好系统改造前期工作。 各公司要积极协调总公司,做好业务、财务系统改造的准备工作,综合考虑通过完善技术手段将“见费出单”业务操作基本流程纳入系统管理。 (三)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各公司应尽快制定符合车险“见费出单”制度要求的人员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工作。 (四)做好宣传工作。 各公司及行业协会要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工作,针对媒体、保险中介机构、团体客户、个人客户以及公司销售人员的特点,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我局将于近期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明确相关要求,有序推进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确保全行业统一行动。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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