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属大型国有企业: 为深刻吸取山西临汾“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山西襄汾召开的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会议精神,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切实抓好全省尾矿库的专项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08〕153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大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依法取缔、关闭各类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小选厂,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通过大检查,使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安全生产状况得到较大改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规范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秩序。 二、检查内容 (一)对企业的检查内容: 1.证照是否齐全合法。主要检查尾矿库建设的立项审批等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新建尾矿库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工程是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三同时”是否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验收;在用尾矿库是否经过安全评价,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地质勘探和调洪演算,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的关闭和再利用是否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配套设施是否健全。重点检查尾矿输送系统的完好性;尾矿排放的规范性,截洪设施、排洪泄洪设施、排渗设施等排水系统的完善性,以及尾矿库安全观测、检测设施的齐全性。 3.管理运行是否规范。主要检查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操作规程是否结合尾矿库实际,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放矿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规程要求;尾矿坝坝体的变化情况,尾矿坝浸润线控制情况,尾矿坝是否存在裂缝、沼泽化、跑混、管涌等现象,是否及时对存在问题的尾矿库进行了监控、管理和应急处置;是否设立了专门机构和人员,尾矿库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技术资料、档案、立项审批手续等是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管理。 4.应急救援是否有保障。主要检查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结合实际、切实可行,是否经过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应急物资是否按照应急救援需要进行了储备。 (二)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尾矿库普查建档、摸底调查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全面掌握辖区内尾矿库底数、规模和运行状况。是否掌握并严格监控下游有村庄、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饮用水源的尾矿库。 2.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已投入运行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率是否达到100%,新建尾矿库是否及时办理“三同时”手续,已投产使用但没有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是否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3.尾矿库安全评价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对所有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或逐一检查,鉴定其安全程度,存在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的,企业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报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4.尾矿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的尾矿库,责令其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是否采取罚款、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乃至关闭等措施。 5.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是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做好24小时值班和应对各种险情的预案。 6.尾矿库淘汰情况。主要包括10万m3以下库容尾矿库的淘汰情况;50万m3以下库容尾矿库新建情况;日处理1000吨以下小选厂及环境污染严重、生产效率低、尾矿排放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小选厂的关闭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请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于10月10日前按照《云南省尾矿库下游设施情况调查表》(附件表一)和《云南省尾矿库安全状况检查表》(附件表二)进行逐项检查,一库一表进行填写,存档备查,同时抄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发改、经委、国土、环保、工商、林业、水利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次大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尾矿库企业的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逐一检查。请各州、市安监局于10月20日前填写《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附件表三)和《云南省未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明细表》(附件表四)报省安监局。 (三)9月23日-28日由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组织检查组,重点对昆明市、曲靖市、文山州、红河州、玉溪市、楚雄州、大理州、保山市、普洱市等州、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由省安监局组织尾矿库专家对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尾矿库隐患和国务院安委办百日安全督查组检查出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同时,抽查问题比较多、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慢的一些地区和企业,由省、州、县三级安监部门联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尾矿库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以山西襄汾“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为戒,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把做好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工作来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这次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大检查,要解决好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实的问题。各地凡被国务院安委办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督查组检查出的尾矿库安全隐患,必须按照要求整改到位。要加大对非法生产、违规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整顿采矿秩序,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尾矿库、小选厂。 (三)对查出的尾矿库问题和隐患,要采取“四个一律”的措施,加强尾矿库专项整治的行政执法工作,即:对已投入运行但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投入使用6个月后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3个月内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尾矿库,一律实行停产整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运行;没有进行安全评价或聘请专家检查、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或资料不齐的尾矿库,一律下达限期补办指令;设施不配套、管理运行不规范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一律实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尾矿库建设和管理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和省属有关大型企业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情况,于10月20日前书面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附件:云南省尾矿库下游设施情况调查表(略) 云南省尾矿库安全状况检查表(略) 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表(略) 云南省未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