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引导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融资和制度创新,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 拟上市企业,是指已经由保荐机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签订合作协议和支付了首期必要费用并进入实质运作程序的企业。 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中筛选 5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对其中的 3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符合条件的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 拟上市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中介机构推荐,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对拟上市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政府每年从财源建设资金(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注册地在市区的拟上市企业。 1 .上市后备企业在 2008年和 2009年被确定为拟上市企业的,从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中补助每家企业 150万元作为前期工作经费;以后年度被确定为拟上市企业的,补助每家企业 1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 2 .拟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从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每家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占奖金的 30- 50%,其余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有功人员 )。 (二)股改纳税补助奖励 1 .从 2008年 7月 1日起,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两年内,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上年实交数再加每年递增 15%为基数,新增所得税的市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改制后的企业。 2 .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而补交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拟上市企业,在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兑现。 3 .拟上市企业收购、兼并或重组市内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被收购、兼并或重组企业带来的所得税(以上年实交数加每年递增 15%为基数)增量市县留成部分,连续两年由企业纳税地奖励给企业。 4 .以上三款政府对企业的补助和奖励,税务部门不计提征管经费。 5 .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 198号)规定执行。 6 .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行政规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有困难的企业也可以分年度摊销。 (三)股改规费优惠 1 .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补办产权或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 30%收取。 2 .拟上市企业原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非商业服务类拟上市公司因生产需要新增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款超出成本价以上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3 .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享受《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 2007〕 1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后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省湘西开发支持项目和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双百工程”项目;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后的企业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支持企业各项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五)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区的,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六)妥善处置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拟上市民营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属国家投入资本部分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的(含 1000万元),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划归原企业股东所有;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 50%划归作为市国资委留在企业的股份,其余的 50%划归原股东所有。 拟上市企业按照本规定享受的有关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审核,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交相关单位执行。 三、规范拟上市企业行为 拟上市企业经确认并开始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 ,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五年之内不得迁址市外 ,上市成功后要将募集资金的 80%以上投资市内。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和迁址市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财政。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 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证券的副市长和其他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金融证券办主任担任。 五、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参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民营资本投资工业项目审批办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 2007〕 19号)执行;处理涉及拟上市公司有关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市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组织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电力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优先保证生产经营用电。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用地预审,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国资、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收购和兼并市内国有企业,要积极协调各方关系,提供便利条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环保核查,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的环评,对拟上市企业整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企业可将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向环保部门备案后分期建设。财政、税务、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尽所责,全力做好协调推进工作。监察部门要对服务企业上市的相关部门进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向拟上市企业索要股份、购买原始股或其他索拿卡要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各地各部门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按计划推进上市进程。对企业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并经人事部门审定,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本意见所列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仅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市区的拟上市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同时本意见所涉及到奖励和扶持政策的所需资金,分别由企业税收征管的属地政府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