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力争今后5年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6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解决城乡“双零”家庭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实施督导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和职能部门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调度通报当地就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工商、税务、建设、卫生等涉及税费减免的部门重点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人民银行要积极做好牵头工作,联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就业资金落实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就业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切实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一是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壮大民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等多种形式拓展就业渠道,努力扩大就业。二是要坚持减员增效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管理和调控,做好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严禁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努力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市、县两级要建立以城镇失业登记为基础,以城镇登记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和失业变化趋势等指标为主要内容的失业情况综合分析制度,制定《失业预警预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方面调控政策和措施,把失业人员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的地方、行业、企业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各县(市、区)《失业预警预案》经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继续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聊政发〔2006〕63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聊政发〔2006〕6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到2008年底,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城乡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制定。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 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下列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境外就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以上人员贷款额度一般不低于2万元,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每招用1人不超过2万元的额度合理确定企业贷款规模,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贷款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尽快制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措施和支持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的有关政策。 市、县两级要积极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根据我市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每年适当增加,担保基金不足的,要及时追加,确保贷款担保需要。要积极落实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确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全力推进贷款工作的开展。 (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足额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筹集好配套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投入,特别是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投入,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资金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市里分配的就业补助资金与县(市、区)财政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对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各项补贴得不到全面落实、就业实效不显著的,进行适当扣减。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一)积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申请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填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录入微机实施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于每季度末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本情况。 (二)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有就业要求未实现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情况报告记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对伪造、租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证样式、管理办法等,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里要求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就业困难群体人员作为工作的重点,努力化解困难群体就业难的矛盾。继续组织开展好就业援助、争创“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和“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各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提供“一对一”帮扶。要突出抓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长效援助机制,确保实现“动态消零”目标。 (四)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大力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就业必备的服务设施,努力改善市场服务手段。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着重建立和规范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制度,积极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各级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逐步整合现有资源。要加大监察力度,规范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进一步加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大力提高就业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争取1至2年内实现我市与省、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五级就业服务信息联网。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繁重的公共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必须加强机构建设,完善服务职能,重点解决就业服务机构科室不健全、人员少、服务经费不足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需要合理核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基层就业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落实基层就业服务工作目标考核,培植基层机构建设典型,全面提升基层就业服务水平。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协理员不足或自然村未配备专兼职协理员的,年底前要完成配备工作。 四、提高失业保障能力,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障制度。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探索个体私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双重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途径。 (二)提高失业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失业保险工作的认识,切实强化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落实征缴奖励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收。对完不成当年市里下达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缺口部分主要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一般不安排市级调剂金。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筹集预案,把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具体意见,争取利用1至2年的时间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三)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把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及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他们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用工信息岗位和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分别组织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要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3次以上就业岗位、本人原因无故不上岗,或2次无故不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的,有关部门停发其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建立社会化就业培训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按照“就业导向、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社会化的就业培训体系。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用工单位的基础作用,利用现有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等资源,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就业培训。各县(市、区)通过竞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择一批就业培训基地和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实训)机构。就业培训基地由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缔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及时纳入。 (二)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培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原则,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 (三)积极搞好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7号)要求和省下达的培训任务,编制好我市就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把创业培训作为带动就业的主要措施,加强管理,突出实际创业技能培训,狠抓创业培训质量,使创业培训人员真正掌握良好的创业技能,提高劳动者创业成功率。 (四)全面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服务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要积极开展创业助推“1+1”活动,为参加创业培训后的创业者提供一个创业项目,提供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市、县两级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和创业项目资源库,重点抓好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要在市、县两级建立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创业服务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劳动保障、税务、工商、财政、银行、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优化创业环境、服务创业者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更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开展。 (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经创业培训成功创办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从就业资金中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六)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各县(市、区)要加快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整合当地闲置的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资源,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所,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要建立一批初具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劳动者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