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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湘价教[2010]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1、切实减轻学生负担,防止义务教育“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2009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城市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2009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 2、高中教育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标准不作调整(见附件二)。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构成。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新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3、高中学生食堂的伙食费由各地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从紧核定。 4、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教辅资料每学科限选一种)。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印发教辅资料征订目录,严禁学校统一组织征订或统一收费代购教辅资料,确保学生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到学校之外的书店或发行单位订购教辅资料的基本权利,切实防止加重学生负担。 5、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6、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帐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7、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8、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稳定普通大中专教育收费水平。 1、普通本科、专科学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三、四、五、六)。 2、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七)。 3、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2010年分类表执行(见附件八)。 4、重申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上浮政策: ①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等专科职业技术教育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 ②高职专科学校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③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5、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要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 6、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②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7、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 8、普通大中专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或者押金。 9、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收取住宿费。 10、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执行。 11、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12、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13、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收费纪律。 1、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2、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普通大中专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3、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的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4、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5、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湘价教〔2009〕7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大中专学校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6、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 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省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附件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略) 附件二: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标准表(略) 附件三:“211工程”学校学费标准表 附件四:省属一般本科高等院校收费标准表 附件五:高职专科院校收费标准表 附件六:独立学院学费标准表 附件七: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 附件八: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分类表(略)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三: “211工程”学校学费标准表 元/每生每年

专 业

收费标准

农林、航海、地矿油类

 

 

采矿加工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质工程

3400

文史哲理类

 

1

哲学、历史学、政治学、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数学

4000

2

化学、汉语言文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

5000

3

英语、法语、日语

5300

经法教管类

 

1

统计学、行政管理、经济学、财政学、市场营销、政治学与行政学、教育学

4500

2

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法学、保险学

5500

工科体育类

 

1

冶金工程、消防工程、安全工程、社会体育、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数学

4600

2

材料化学、交通运输、测控技术与仪器、交通设备信息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地理信息系统、信息物理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工程力学、生物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工程管理、环境工程、车辆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环境科学、工业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测绘工程

5500

3

微电子制造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工业设计、电子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5900

4

建筑学

6500

艺术与新闻传播类

 

1

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新闻学

6000

2

工业设计(艺术类)、艺术设计(艺术类)

音乐表演、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艺术设计(工业造型)

8000

医药类

 

1

护理学、医学信息学

6000

2

临床医学(五年制)、口腔医学(五年制)、麻醉学、医学检验、精神医学、预防医学、药学

7500

3

临床医学(七年一贯制)、口腔医学(七年一贯制)、临床医学(八年一贯制)

7800

高职专业

 

1

营销与策划

4000

2

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

4500

注:执行本表的学校为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师范类学生除外)和湘潭大学。本表所列各专业不再执行热门专业上浮学费标准的政策。 附件四: 省属本科高等院校学费标准表 元/每生每年

学校分类

学费标准

专业分类

综合性大学

其它本科院校

农林、航海、地矿油类

3400

2900

文、史、哲、理类

3800

3100

经、法、教、管类

4000

3400

工科、体育类

4200

3500

艺术与新闻

传播类

表演专业(含美术)

8000

8000

其它专业

6000

6000

医药、公安类

5500

5000

注:1、本表中“综合性大学”为:湖南农业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科技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工业大学、南华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吉首大学。 2、湖南师范大学招收的师范类学生执行本表“综合性大学”同类学费标准。 3、艺术与新闻传播类的师范生:表演专业(含美术)湖南师大5400元,其它本专科学校本科4800元、专科4400元; 其它专业湖南师大5000元,其它本专科学校本科4200元、专科3800元。 4、湖南大学、湖南师大、衡阳师院单独招收的运动训练专业、吉首大学招收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每生每年11200元执行。 5、预科班学生正式划分专业前,学费标准按每生每年4000元执行;正式划分专业后,按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6、警察(官)院校招收的警察(官)类学生不分学科按公安类学费标准执行,非警察(官)类学生按学科分类学费标准执行;师范类学生除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外,不分学科按教育(师范)类学费标准执行。 附件五: 高职专科院校学费标准表 元/每生每年

专业分类

学费标准

农林、航海、地矿油类

3000

文、史、哲、理类

3200

经、法、教、管类

3500

工科、体育类

4200

艺术与新闻传播类

表演专业

(含美术)

7500

其他专业

5500

医药、公安类

4200

新增专业

空中乘务(520503)

航空服务(081208)

8000

动漫设计与制作(590110)影视动画(670305)游戏软件(590113)

9000

软件技术(590108)

网络技术(590102)

7800

其他专业

4600

注:1、高职专科院校工科、体育类含卫生、服装、旅游、美容等应用技术类专业,经法教管类含其他专业。 2、保险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按5000元、本科按6000元执行。 3、本表“新增专业”栏中其他专业的代码如下:520516,520517,520504,540102,540209,550201,550210,550301,550304,550306,550309,560201,560501,560502,580202,580203,580207,580309,590301,590302,590303,590309,590115,590219,590350 4、警察(官)院校招收的警察(官)类学生不分学科按公安类学费标准执行,招收的非警察(官)类学生按学科分类学费标准执行。 附件六: 独立学院学费标准表 元元/每生每年

专业分类

学费标准

农林、航海、地矿油类

10800

文史哲理类

10800

经法教管类

11000

工科体育类

11200

艺术与新闻传播类

表演专业(含美术)

16000

其他专业

14000

医药公安类

12500

注:独立学院不再执行特色精品专业上浮学费标准的政策。 附件七: 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 元/每生每年

专业分类

学费标准

普通中专

职业中专

文、农、林、师范类

1900

1300

工科、卫生、体育、服装、旅游、美容等应用技术类

2800

2000

经、法、教、管及其他

2000

 

艺术类

表演专业(含美术)

5000

3000

其他专业

3300

2000

医药、公安类

3000

2800

注:1、普通中专艺术类的师范生收费标准:表演专业(含美术)2800元,其它专业2300元; 2、国家级重点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重点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专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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