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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颁发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08]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内政发〔2005〕101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市区利益分享、风险共担财政收入增长联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收入质量,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和强化支出管理的积极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与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了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企业下放、基数上解、增量分成、转移支付”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市与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在努力提高各区财政保障能力的同时,适当调整财力分配格局,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既得利益原则。在市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总体要求,坚持稳健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市与区基期年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并对地方税收收入实行增量分成。 2.税收属地管理原则。打破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方法,将税务部门征管的收入全部下划所在区,支持和促进各区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 3.统一规范原则。全市基期年的确定、基数核定和基数上解办法统一;市与各区间收入划分的范围和增量分成比例统一;财政结算事项统一。 4.公平合理与激励原则。通过调整市、区增量财力分配格局,增强市级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职能,保证各区财政平稳运行,促进各区间财力均衡分配,充分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下划收入。 将原属市本级财政收入的税源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税务部门征管的收入全部下划各区,实行属地征管。原则上生产型企业以工厂所在地为主,非生产型企业以注册核算地为主。 (二)收入划分。 将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 市级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 各区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3.共享收入。 地方的税收收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 为保证市区两级财政支出需求,共享收入平时就地缴入区级国库,资金按规定比例逐日上划市级国库。上划比例另行通知。 上述收入范围的划分中,各项税收在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税种和预算收入级次或其它政策性调整,则另行通知。 (三)基期年、基数及年限。 市、区均以2007年为基期年。 市级基数:以市级下划共享收入2007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区级基数:以区级共享收入2007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 市级基数和区级基数之和,构成2008年及以后年度共享收入增量分成基数。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区,按照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政策相应调减该区的收入基数,并重新确定当年实际完成数为共享收入基数,按调整后的基数计算各级应得的增量分成。 实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1年。 (四)基数上解。 以2007年市级下划基数财力确定各区财力上解数,以后年度每年的财力上解数按环比增长速度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核定,即2008年-2011年市级下划财力区级上解比例为19%-22%。 (五)增量分成。 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分享税种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和资源税超基数部分,除自治区按规定的比例分享外,市本级分享30%,区级分享70%;对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他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超基数部分,市本级分享30%,区级分享70%。 (六)转移支付。 新体制运行后,对市本级相对集中的部分财力将以两种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各区。一是不指定项目,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各区,由各区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二是指定项目,以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各区。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原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处理 (一)自治区对我市完善财政体制基数返还及所得税基数返还市级部分实行定额上解。 (二)代扣代征手续费。新体制运行后,税收代扣代征部分的手续费全部由所属区财政安排。市级负担部分,由市本级在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 (三)各区的“增消”两税返还、出口退税基数以及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分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专项上解办法另行通知。 (四)对现有财政结算中较为固定的项目进行归并,简化结算办法。 四、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区与镇财政管理体制,保证镇级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各区要结合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工作,相应调整区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05〕9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镇财区管”改革,强化对镇级财政管理,切实缓解镇级财政困难,增强镇级自我发展能力,保证镇级职工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收入质量。市国税、地税部门要及时完成下划企业管户在各征管机构之间的移交工作,实现企业税收属地征管,确保各项收入按新体制规定的级次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做到依法征税和应收尽收。新体制实施后,现有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纳税地点和级次。各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中央、自治区出台的“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区在市级财政审核的基础上办理退税;对中央、自治区出台的“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和市政府制定的扶持企业政策,由各区在市级财政审核的基础上办理支付,应由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单独清算。严禁自行出台减、免、缓征税收和其他应缴财政收入政策。如发现滞留、截留、挪用、坐支中央、自治区、市本级收入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科学制定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为配合新体制平稳运行,要进一步健全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要注重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又要集中财力办大事,谁上大项目支持谁,谁发展的好支持谁,有效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是合理把握财政收支规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力度,统筹兼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积极发挥财政促进结构调整和协调发展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确保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财政体制和税收属地征管的各项规定,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严格预算级次,正确划解收入,确保各级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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