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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吴忠中学新建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吴忠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吴忠中学学生宿舍分类收费的函》(吴政函[2008]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吴忠中学为改善办学住宿条件,满足部分学生的住宿要求,新建了公寓式学生住宿楼。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规定,对你市吴忠中学新建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为: 1、普通八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80元; 2、普通六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40元; 3、带卫生间的六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60元。 二、吴忠中学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08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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