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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强化生猪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展强化生猪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开展强化生猪屠宰监管 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全市强化生猪屠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任务 (一)扎实开展病死猪非法交易整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生猪的产地检疫,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管,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病死猪的非法行为。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屠宰同步检疫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督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二)积极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生猪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大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工作,防止喂食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三)深入开展注水肉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运输环节和注水肉高发区域、时段的巡查,依法查处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督促定点屠宰厂(场)配备含水量检验检测设备,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对一些疑似生猪注水和宰杀注水猪的屠宰厂(场)要派员驻厂监督、蹲点守候;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持续开展私屠滥宰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和品质检验印章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和品质检验印章的行为,一经发现,报请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大力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8号)要求,会同公安、农业、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认真开展换牌发证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淘汰不达标企业。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设置规划但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已按规定程序完成换发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重新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不再换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收回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限期整改;对未完成换牌发证的,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抓紧完成换牌发证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制订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 (六)认真开展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活猪进厂、肉品出厂、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的,依法处罚。 (七)切实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检验检疫合格;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餐饮环节监管力度,要抽查餐饮企业肉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执行情况,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其产品等行为。 (八)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在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商贸、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害猪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周慕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艾 扬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克勤市商委主任 成 员:唐建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曾代勤市农委副巡视员 黄 伟市商委副主任 刘天高市商委副主任 李 林市工商局副局长 何 其市质监局副局长 石存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委,负责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天高同志兼任(联系人:杨万里、杨利山,联系电话:63854040、63850090,传真:63854040 6385414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做到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和工作经费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工作。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开展检查、督查,善于发现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整治工作期间发生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的,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利用多种方式,宣传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大造舆论声势,震慑违规违法行为。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报道本次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等热线电话作用,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申诉、投诉和咨询渠道,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群防群治局面。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协作配合,通过开展本次整治工作,探索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及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以及违规退出机制,根据企业信用记录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打造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六)及时报送信息。从2010年8月起至整治工作结束,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每月的1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一次开展整治工作的动态情况,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2010年12月30日前汇总上报当地专项整治总结报告。 三、时间安排 从2010年8月开始至2010年12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9月上旬)。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9月中旬―11月)。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和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 附件:
生猪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月报告表
填报单位:时间:年 月 日 一、工作进展情况 出动执法人员数()人次,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个,检查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企业( )家,检查肉品销售市场( )个,检查餐饮企业( )家,检查生猪养殖场(户)( )家。 二、取得的成效 发现私宰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含瘦肉精肉、病死病害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数量( )公斤,查扣问题肉数量( )公斤,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肉数量( )公斤,未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肉数量( )公斤,责令整改单位()个,下达整改通知书( )份,其中:责令停业整改()个。下达处罚决定书()份,罚款( )万元,取缔或关闭企业( )家。 三、案件查处情况 立案查处( )件,办结( )件;移送司法机关()件,其中: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立案( )件、办结( )件。 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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