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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2010年注册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外[2010]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本市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补习中心、国际部: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依法监督和检查,进一步提高学校依法办学意识,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我委将对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2010年度注册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注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1.2010年度《上海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年度注册备案表》 2.学校2009年度办学工作小结(小结应对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当年度的教育教学情况、管理机构的活动情况、对外招生宣传工作、财务管理与收费工作、办学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 3.2010年度在职的中外籍教职员工名单,含出生年月日、国籍地区、学历、聘用渠道、岗位职务; 4.2010年度在校学生名单,含出生年月日、国籍地区、就读年级、在沪工作的合法监护人、姓名与工作单位及与其关系; 5.对在读的港、澳、台生以及凭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证明信入学的学生,请参照第4项单独造册; 6.学校2010年的招生宣传资料、收退费规定; 7.2010学年学校校历; 8.2010学年学校使用的教材目录清单及教材实样(如本学年拟使用教材与上学年没有变化,不必提交。如有变动,则提交变动课程的教材实样。所使用的中国教材不必提供实样); 9.学校进口教材的购置、使用情况报告(附上两年教材进口凭证、进口教材购置合同等); 10.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一学年财务审计报告; 11.2010年度纳税凭证; 12.学校出具给学生的付费凭证或学费账单实样; 二、受理注册登记备案的时间:2010年9月20日-10月15日 三、受理地点:江宁路245号 联系人:刘洁、凤智、陈莉莉;电话:52137878,23116763,23116758 上述材料的1、3、4项需提交一式三份,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请各学校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注册备案材料。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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