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招商局、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防办、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文化厅、新疆人民出版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新档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在继2006年自治区档案局组织区级单位档案工作大检查及2007年对部分区级单位检查的基础上,自治区档案局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再次对部分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希望以上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