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夏建工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2008]109号)精神,切实抓好全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2: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2008年培训计划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抓好全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行业,农民工是建筑业产业工人的主体,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全区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低、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农民工维权意识、岗位技能培训、就业不稳定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提高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有利于规范建筑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各级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示范工程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二、指导思想
以“提升技能、稳定就业、促进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运用财政补贴政策,组织用人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建筑业农民工提高技能和稳定就业,培养适用型技能农民工队伍,促进我区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实施主体
示范工程的培训对象为自愿参加培训的建筑业在岗农民工。参加示范工程的农民工必须与所在企业订有劳动合同。对地震受灾地区户籍的农民工,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示范工程主要针对砌筑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等建筑业关键工种开展,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常识、职业基础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为建筑企业,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各项劳动管理规范,最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有培训机构和培训设施健全,或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委托培训关系;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承担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岗技能训练、场地、设备和师资力量的优势,共同制订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采取在用人单位设立培训基地或随岗培训、培训机构派师资上门授课,或选送农民工到培训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建有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企业,在具备上述条件时要优先安排。
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2008-2010年,组织4万名在宁建筑业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年均培训1.33万名;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2008年任务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执行。
(二)任务下达:原则上以各地上年度完成建筑工程施工总量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能力和业绩及各培训鉴定组织和培训鉴定能力等因素,每年3月底前将全区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就业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各市于4月底前下达到县区和用人单位。
(三)培训和补贴对象:培训对象是在我区城镇就业的建筑业农民工。财政补贴对象是指经定点培训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含城镇户籍外来工)。
五、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培训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指导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制订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确定参训人员及培训目标,明确培训机构、课程、师资、时间、场地、经费等安排和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培训机构可以是企业自有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师资、时间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企业生产需要进行安排。在保证培训质量前提下,基础知识培训可在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可依托施工现场进行,实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60%。示范工程实施企业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由建设部门初审、归集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活动的动态管理。对培训质量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工程实施资格;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要督促实施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培训任务完成后,要组织考核验收,验收情况要汇总上报。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要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统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指导示范工程实施企业组织经过培训的农民工及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改革技能鉴定方式,增强市场就业能力。要做好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确定和落实工作,为参加技能水平鉴定的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经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降低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要加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农民工,应按照《关于在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农民工本人持有,企业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要健全建筑业关键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落实培训资金来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示范工程培训资金由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实施企业应首先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安排农民工培训费用,在此基础上,对经培训、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参考当地相应职业(工种)的社会平均培训、鉴定费用提出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农民工个人只承担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个人收取培训、鉴定费用。为便于操作,农民工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由实施企业先行垫付,待培训、鉴定任务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后,由实施企业代其向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须附考核验收报告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建设部门初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拨。
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监管,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切实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要督促、指导实施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实行账目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七、加强管理,确保示范工程取得实效 。
为协调指导全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由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了示范工程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建设厅人教处和建管处承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项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计划的实施,共同做好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公示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制订农民工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落实参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教程、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和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质量控制和验收办法。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责任制度。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是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结合其实际培训能力和培训要求下达培训计划,并与培训机构签订责任状。
(四)建立健全培训成果验收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对照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核查,了解培训、鉴定和就业情况,核查人数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10%,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作为核定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
(六)建立健全培训、鉴定月报制度。各市要按月统计本地各培训机构的培训结业人数、获得职业鉴定证书人数和就业人数,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省每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每季度对各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2:
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2008年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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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工程实施地区 |
计划培训人数(人) |
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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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 |
1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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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 |
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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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 |
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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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 |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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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 |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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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工集团 |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