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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粤财工[2008]3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冯伟庆、黎淑敏: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冯伟庆、黎淑敏为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股东。担任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备案。 三、同意冯伟庆为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冯伟庆(注册证号:44000182)、黎淑敏(注册证号:44000187)、黄印能(注册证号:44000180)、郑强(注册证号:44000200)、何晓娟(注册证号:44070014)、杜剑峰(注册证号:44000837)、黄伟樟(注册证号:44000186)、汤本政(注册证号:44000154)等8人为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在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十三楼b区b1-b4号。 六、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广州市众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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