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重申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医疗废物管理实行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及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须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五)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六)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要求、职责和程序,并有完善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内容须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农村地区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须经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要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要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要求,消毒后集中填埋。 六、加强胎盘处置管理。要按照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的要求,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一)产后胎盘的处理要征求产妇意见,并签署胎盘处理告知书。 (二)对患有感染性疾病产妇的胎盘要及时告知产妇,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七、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凡废弃的血液、血清等,应按照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进行就地高压灭菌后,再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医疗废物的高压灭菌锅,必须是专用消毒锅。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对所管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安全隐患时,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立即清除隐患。医疗机构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