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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8]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目的 在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小企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吕梁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吕改莲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 赵学安市政府副秘书长 闫建科市财政局局长 郭永宏人行吕梁中心支行行长 温建平吕梁银监分局局长 成 员: 王 吉吕梁市财政局副局长 薛吉平吕梁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一雄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 苏爱民人行吕梁中心支行副行长 薛建鸿吕梁银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管组,办公室主任由王吉担任,监管组组长由薛建鸿担任。 (二)成立市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领导组成员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各试点县(市、区)可比照市级规格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评审委员会。 三、推进步骤 小额贷款公司推进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进行。市政府确定离石区、孝义市、兴县为我市首批试点县(市、区),试点县(市、区)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本辖区,在总结试点县(市、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 四、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它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股东,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能高于70%,且有连续三年赢利的经营业绩。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出资设立。主发起人持股不得超过20%,其它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不得超过10%。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高管人员要求熟悉金融业务,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学历和金融从业经历。 五、设立程序 1、申请报名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出资人共同向县级小额贷款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公司发展规划、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品质证明等材料;企业法人股东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公司审计报告。 2、县级初审 县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收到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后,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查合格后,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将推荐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领导组办公室。 3、市级审批 市级小额贷款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收到县级推荐意见后,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市级小额贷款公司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行文批复批准成立,复审不合格或表决未通过,退回各试点县(市、区)重新推荐。 4、注册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持批准设立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六、监督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经领导组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进行审核、批复。由吕梁市银监局牵头,市人行、工商、公安、财政、金融办组成监管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银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要逐步制定和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及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按时向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也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场准入和退出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方可设立,其他部门不准自行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方式,凡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终止条件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退出;凡出现抽逃资本金、发生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违规发放贷款、跨区域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强制中止经营,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八、工作要求 1、我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在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2、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3、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试点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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