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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发[2008]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郴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市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确保实现各县市区无偿献血以用定献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织无偿献血工作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市政府下达无偿献血指导性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和中省驻郴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和中省驻郴单位)。 二、奖励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无偿献血实现以用定献,即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当年度无偿献血量等于或超过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 (二)市政府组织无偿献血工作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无偿献血组织、宣传、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市直单位和中省驻郴单位:年度内完成或超额完成无偿献血指导性目标任务。 三、奖励标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范围实现无偿献血以用定献,医疗机构实际临床用血量与当年度无偿献血量持平部分按每400毫升奖励20元的标准计算,无偿献血量超出实际临床用血量部分按每超出400毫升奖励30元的标准计算。 (二)市政府组织无偿献血工作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组织献血工作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三)市直单位和中省驻郴单位:以无偿献血量为计奖标准,单位年度内完成无偿献血指导性目标任务,按每献血400毫升奖励15元标准计奖;年度内单位无偿献血超过指导性目标任务,目标任务部分按每献血400毫升奖励15元标准计奖,超过部分按每400毫升奖励20元标准计奖。 四、计奖期间 以年度为单位,从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奖励原则 奖金由各受奖单位负责分配,主要用于奖励在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无偿献血工作情况拟定评奖对象及奖励金额,报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审定。 六、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献血管理办公室从市采供血机构业务经费中安排。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度无偿献血工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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