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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质监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质监局等

【发文字号】 青安监二[2008]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骆玉林副省长在青海分会场上关于“要针对烟花爆竹销售逐渐进入旺季,非法、违法经营活动抬头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现就我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工作及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力度 (一)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回头看”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烟花爆竹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消除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地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供销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全面负责本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形成对非法行为严打的高压态势,特别是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全面落实乡、镇(办事处)、居委会及市民(村民)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采取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对非法烟花爆竹市场、场所的打击力度,逐步建立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同时,要严厉打击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对流入市场的上述违禁产品,要一律没收,统一销毁。各部门要做好销毁工作,并彻底深挖源头,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审批条件,做好各项行政审批许可工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为了确保安全,规范经营,从今年起,要在全省范围内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数量,并逐步取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对经营设施、周边环境、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购买、运输、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严格落实责任主体。承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必须是经省公安厅批准取得焰火燃放资质。没有取得焰火燃放资质的单位不得承办任何级别的焰火晚会。公安机关在审批焰火晚会时,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严禁出现无资质燃放或超资质燃放等情形。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工作,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登记注册或通过年检。要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和有证或无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加大节日期间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日常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从区域划分、总体规划、经营与储存设施、消防与应急救援、市场安全管理、周边环境与交通状况、店面和仓库烟花爆竹的正常存量及最大存量等方面对销售网点进行充分调研,提出经营网点设置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确保网点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 (六)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风、行规,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认真做好归口经营工作 (一)我省烟花爆竹继续实行“专供专卖,连锁配送”(归口管理,统一经营)的销售制度,烟花爆竹由省供销合作社统一归口经营。青海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是我省唯一有资质专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的货源组织,专库保管和配送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省外组织货源从事批发业务。 (二)各州(地、市)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临时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统一到我省有批发经营资质的烟花爆竹专营单位(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货,严禁从省外或者直接从生产厂家以及其他非正常渠道进货,严禁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严禁在集贸市场等人员、车辆较多的地带销售烟花爆竹。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各级安监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分布特点和从业人员状况,全面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五、落实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 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凡辖区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尤其是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结合事故调查工作,认真查找漏洞,制定相应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质监局 青海省工商局 青海省供销联社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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