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市仲裁委办 关于进一步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市仲裁委办)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现就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仲裁工作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运用仲裁解决纠纷是一种国际惯例。仲裁具有专家办案、程序简捷、一裁终局、高效灵活、成本低廉、为当事人保密等特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争议,是市场主体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灵活便捷地处理纠纷的最佳选择,是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我国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了解仲裁、选择仲裁、接受仲裁,使仲裁真正成为非公有制企业平息民商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发挥工商联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文件的精神,在非公有制有企业中深入宣传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仲裁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水平。各非公有制企业也要提高仲裁意识,自觉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协助非公有制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条款)
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同时,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纷繁复杂,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多元,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被各种合同纠纷所困扰,诉讼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被拖得疲惫不堪。因此,从主观上必然需求一种较之于传统诉讼更省时、省力、有效、完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恰恰满足了非公有制企业的这一需求。客观上,解决纠纷的不同机制各有优劣、互为补充。我们应该积极引导企业选择最能符合自己利益要求的模式。要让非公有制企业真正认识到: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但是诉讼也是有风险和成本的。仲裁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它能够结合市场的特点,比较准确地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诉求,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最大限度地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解决的负面效应。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仲裁法,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仲裁意识,积极协助非公有制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条款),是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基础工作。仲裁委员会、工商联组织要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仲裁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仲裁委员会要有针对性地编写宣传学习材料,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条款)示范文本,为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仲裁协议(条款)提供便利;工商联组织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培训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在会员企业中积极做好仲裁协议(条款)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工商联组织、仲裁委员会要定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工商联组织可以在会员企业中确定合同管理人员为仲裁联络员,负责本企业合同文本仲裁条款的规范和落实工作;通过行业商会向会员企业提供载有规范的仲裁条款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二)选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工商联组织要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在工商联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中选荐一批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业务精良、清正廉洁的专业人士和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以及从事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人选,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聘任为仲裁员。
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工作专业性较强,应当由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专业人士和熟悉非公有制企业的其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专业人士是指:经过系统的民商事法律专业教育或多年从事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工作的;或具备较丰富的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专业知识,从事非公有制企业管理的;或熟悉非公有制企业情况,从事相关领域、教学科研工作并取得高级职称的。民营经济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要向社会公告。
(三)依法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1、平等提供仲裁服务。要坚持在仲裁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企业性质和资产性质有何不同、纠纷标的额大小,都要一视同仁地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公正合理地依法裁决,切实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在仲裁活动中受到平等对待,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2、实行和解调解工作先行。要努力突出仲裁特色,注意发挥仲裁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势,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减少对立,避免对抗,缓和矛盾,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继续合作,共同发展。仲裁委员会要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和解协解工作先行。要选择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懂经济知法律善于促和的专业人士进行和解协解工作。要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3、依法简化工作程序,合理收费。仲裁委员会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参加仲裁活动提供庄重和谐的仲裁环境和热情周到的仲裁服务及所需的各项便利,依法简化仲裁工作程序,根据就近、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仲裁地点。
仲裁委员会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仲裁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非公有制企业解决纠纷的成本。具体办法由莱芜仲裁委员会与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研究确定。
三、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
(一)市工商业联合会、莱芜仲裁委员会要联合向市人民政府定期汇报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和帮助。
(二)市工商业联合会要做好在各行业商会及会员企业中选聘仲裁联络员的工作,负责会员企业的合同文本规范以及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机构落实,积极引导会员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莱芜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确定具体负责联系的工作部门和人员,具体指导和协调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交流和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四)莱芜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仲裁庭、仲裁员和仲裁活动的监督,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非公制企业民商事纠纷。对群体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以及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经营和纠纷解决中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总结并通告工商联组织。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沟通,研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莱芜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