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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颁发部门】 益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益政发[2008]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清理和严格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等5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调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等2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 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机关

2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市税务机关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市地方税务机关

4

港澳台人员来益就业审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5

外国人来益就业审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原实施机关

调整后的实施机关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驾驶员牌照核发

市农业机械行政

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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