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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黑卫疾发[2008]5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行署)卫生局、畜牧兽医局: 今年以来,我省人间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疫情呈持续快速上升趋势。截止到10月末,全省共计报告发病人数为3517例,发病率为9.1996/10万,较2007年同期上升了52.194%(2303例)。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病例分布在全省108个县(市、区),龙江县仍发病较多。肇东市、甘南县、杜蒙县、依安县、拜泉县、泰来县、肇源县、肇州县等县(市)发病数也较往年大幅度上升。为确保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科学发展,有效预防控制布病疫情的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布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布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布病防治工作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布病监测与防治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布病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设备;要进一步加强对布病防治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对布病的监测、诊断和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各级卫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对未按规定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卫生、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联合督查机制,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近期,各地要对辖区内布病防治重点地区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发现布病防治工作中取得好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分别上报省卫生厅、省畜牧兽医局。 二、加强预警,做好布病疫情监测和通报工作 各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针对本地区布病疫情发生特点和辖区内牲畜养殖情况,加强对布病疫情监测,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养殖的奶牛、羊等畜类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监测。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和分析本地区动物间、人间布病疫情。一旦出现布病疫情,相互沟通和合作,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三、部门合作,落实布病防控措施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牲畜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监测、消毒和检疫等综合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检疫制度,严禁病畜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要积极指导养殖场户科学饲养牲畜,引导其对新进的牲畜实行隔离观察,经检查健康后再混群养殖;实行人畜分离,减少人与牲畜的接触,做好个人防护。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现疑似布病症状病人,应按照《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做好诊断与鉴别诊断,发现疑似布病病人应电话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畜牧部门。对诊断为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布病的病例,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网络直报,并对病人进行积极规范的治疗。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或接到布病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沟通情况,组织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并按照布病防制技术方案要求,做好疫点、疫区处理,及时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四、普及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各级卫生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布病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尤其要加强对辖区内牛、羊等畜类及其制品的养殖、运输、屠宰、加工、销售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普及布病防治知识,使更多的群众能够了解到布病的危害,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其主动配合卫生、畜牧兽医部门开展防控工作的意识。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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