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0日)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和《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娄政发〔2003〕29号)、《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地拆迁的指导原则 娄新高速公路、国家二广高速公路(安邵段)是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也是全市人民期盼已久的大事。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进度。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高速公路的建设,明确各级指挥部是高速公路建设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切实维护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把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征地拆迁有关标准的确定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以高速公路规划设计图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 原则上总量不超出规划设计面积的百分之三,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 3、征收土地的地类 根据湘政办函〔2008〕159号文件的精神,基本农田以实地丈量、登记确认的地类、数量为准,其他地类按照实际用途和登记的地类现场确认计算。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 6、房屋拆迁安置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的补偿费按5000元/户,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7、还塘(不含大型水库)费标准 对征收的水塘(其灌溉的水田本次已全部征收或无灌溉任务的除外),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8、移葬坟地的用地补偿标准 对征地红线内需迁移的坟墓,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补偿,原则上由坟主自行选址移葬。如无法自行选择墓地的,由县(市、区)指挥部协调,确定迁坟地点。对移葬所需坟地,由业主单位参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的拨付 根据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经费管理实行补偿费、工作经费、用地管理费分开立帐、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费用由业主单位拨付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市指挥部再拨付至各县(市、区)指挥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拨付至国土资源部门的“两费”专户,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房屋产权人。 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被征地村民小组土地一次性征收完后,其拆迁户的安置问题 被征地村民小组的土地一次性征收完后,用于安置该组拆迁户新宅基地的土地由村内统一调剂,但用地单位必须参照农用地转用标准对调剂出的住宅安置用地进行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国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未被征用的国有土地除外)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3、临时用地的问题 对于因施工需要使用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已经批准的,不再重复报批。需新增加的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简化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但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耕地复垦。原则上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参照本次征收土地的标准予以适当补偿,其地上零星果木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 4、红线外边角余地和房屋的补偿问题 征地红线外的边角余地和房屋,经核实确属不便于继续耕种的土地和影响居住的房屋,业主单位应参照本次征收标准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5、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 对于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但拆迁户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63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工资。 6、加强监督的问题 为加强对整个征地拆迁过程的有效监督,预防违纪违规不良行为的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应派出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特别要加强对补偿安置标准及资金流向、使用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