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2008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精神,现就贯彻实施《决定》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定》和《规定》的重要意义 《决定》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转变政府职能,保证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对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行政问责等行政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涵盖了政府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建立了管辖、协助、回避、公开、听证、教示、说明理由、证据、时效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决定》和《规定》的重要意义,以《决定》和《规定》指导和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好《决定》和《规定》学习培训 (一)加强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决定》和《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实施《决定》和《规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组织知识竞赛和县市长、州直局委办负责人依法行政访谈等活动,扩大影响,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 (二)健全学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局(委办)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及时组织学习《决定》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2008年10月1日《规定》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决定》和《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集中培训。从2008年9月至12月,对全州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培训州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培训县市直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或分系统、分战线、分单位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换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重要依据,凡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申领、换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三、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决定》和《规定》工作任务 (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州、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在2008年10月1日《规定》施行之前,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规定》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进行修改、废止,并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一律无效。 (三)强化办事期限和层级监督。由州、县市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法定期限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承诺办结制度、当场办理制度、办理时限分解制度等。2008年底以前,各级各部门要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对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也要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层级监督,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加强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处理,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积极探索实行政府绩效评估,实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州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吉首市、龙山县城市管理领域和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稳妥推进其他县城城市管理领域和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猛洞河风景名胜区等景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继续推行乡镇安全生产综合执法试点,要将安监、农机、建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管理等职能部门的相关执法职权,相对集中在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由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执法工作。 (五)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由州、县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政务公开办、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办等,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统一政府信息发布平台,方便公众获取、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自2008年10月1日起,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本级政府公报或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六)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州、县市政府办、人事、编制、发改、民政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持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协调、公众参与相结合。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规定》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规范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能和管辖划分。要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要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 四、加强领导,确保《决定》和《规定》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决定》和《规定》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为确保行政程序建设工作取得成效,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和秘书长任副组长,州政府法制、监察、信访、人事、发改、编办、财政、审计、统计、司法、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州的行政程序建设。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行政程序建设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协调,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调、共同研究、积极参与,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制定计划,分步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定》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有关部门,特别是督查、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实施《决定》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四)办点作样,典型引路。由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创办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州、县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两个以上的下级人民政府和两个以上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示范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示范单位,原则上不重叠。州人民政府确定龙山县、凤凰县人民政府和州交通局、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地税局为行政程序建设的示范单位。 (五)健全机构,充实队伍。要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行政程序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