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设立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设立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的请示》(新保协发〔2008〕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会设立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 二、同意你会在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分中心。 三、你会接此批复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保险培训考试工作。同时,你会应加强对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和分中心的管理,各项收费及财务支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保监局授权,为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机构和新疆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考试及培训相关工作,特制定《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机构,是指在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协会)名下经新疆保监局批准设立的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和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新疆保监局认证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及社会培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在新疆保监局指导下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新疆境内培训机构、考试中心和各分中心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新疆协会在新疆保监局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全疆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新疆保监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疆保监局授权新疆协会对各级培训机构、考试中心及分中心的培训和考务工作进行督查与管理。 第六条 考试中心为新疆协会的内设机构,直接接受新疆协会的组织管理;分中心为考试中心在各地州、市设立的下属考场,由新疆协会委托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市协会)组织管理。 第七条 考试中心负责乌鲁木齐地区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及基本资格考试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本地区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基本资格考试工作。 第八条 考试中心与分中心以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培训与考试工作合作关系,并报新疆保监局备案。 第九条 新疆协会负责考试中心的场地设施管理、办公设备及考试管理系统维护、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市协会受新疆协会的委托负责当地分中心的场地设施管理、办公设备及考试管理系统维护、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考试中心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督促全疆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和培训工作。职责如下: (一)执行保险监管机关制定的考试及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考务管理规程、监(巡)考制度、考试保密工作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和费用收支管理办法,制定分中心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远程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等密级的通知》(保监函〔2002〕2号)和中国国家保密局《关于确定保险从业人员远程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等密级的复函》(国保函〔2001〕153号)文件要求和保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保存和导入服务器等工作,对考试纪律进行监督,严防泄密。 (三)对考试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护,对全疆考试数据进行管理。 (四)对拟建分中心进行指导好现场验收,对各考试分中心考试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向保监局报送考试计划,申领试卷并向分中心安全发送。 (六)负责组织乌鲁木齐地区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考生报名和准考证制作与核发工作。 (七)负责考试成绩发布、数据传输和考试信息报送; (八)负责制作、发放资格证书及对空白资格证书的订购、申领和管理 (九)负责对考试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 (十)负责对疆内申请资格授予人员和参加资格分类考试人员的资料收集及条件初审。 (十一)负责考试报名费和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和上缴。 (十二)负责及时汇报考试突发事件及重大情况,并根据指示进行妥善处理。 (十三)负责印鉴、票据、考试档案的管理。 (十四)向新疆保监局上报年度考试管理工作报告。 (十五)负责由协会、学会组织的或保监局委托的培训。 (十六)负责保险行业协会开展的保险营销员执业资格管理、诚信档案建设的具体工作。 (十七)新疆保监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市分中心根据考试中心的授权承担本地区以下考试组织与管理相关工作 (一)负责本地区考试分中心的管理和考试组织工作。 (二)负责考试报名并制作核发准考证。 (三)负责本地区考试报名费收取和按时上缴。 (四)负责考试系统操作与维护,确保考试系统正常运转。 (五)负责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对考场纪律进行监督与巡查,确保良好考试秩序,及时汇报考试突发事件及重大情况。 (六)负责向考试中心及时邮寄考试及格考生的报名资料及笔试试卷。 (七)负责向考试中心报送本地区考试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数据。 (八)接受新疆协会及考试中心的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 (九)新疆保监局和考试中心临时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人员管理与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人员,须由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签订定期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及分中心的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和计算机维护及管理人员,严禁由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 第十四条 考试中心设主任1名,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担任,工作人员3名,由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主任岗 接受新疆保监局委托,负责考试中心日常管理及安全保密,对各分中心检查指导,承担全疆保险从业人员培训与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工作人员岗 根据主任对人员工作分工,承担考场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考试系统操作、管理、维护和升级;报名并制作核发准考证;试卷的申领与发送;监考与巡考;数据传输和报送;打印、发放资格证书,对空白资格证书管理;收取和上缴报名费及证书工本费;报送报告及报表;管理印鉴、票据、考试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地市分中心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指定工作人员1名,其职责如下: 负责分考场的日常管理及考试保密与安全工作,考试场次安排及计划报送;考试设备及系统的维护、升级与管理;承担考试报名、收费、考试咨询;制作核发准考证;监考或巡考;接受考试中心传送的试卷并保障试卷安全;打印考生成绩清单;向考试中心邮寄成绩及格考生的报名资料;汇缴代收的考生报名费;负责向考试中心报送考试情况报表。
第五章 费用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的文件精神,向参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费,并向考生开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设定或变更收缴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减免考试报名费。 第十七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按照新疆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做好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的领取、使用、核销的各项工作。应当健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建立票据出入库登记簿,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第十八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应于每次考试报名结束当日(保险代理人电子化考试每天开考的,应将当天作为考试报名结束日)将所收报名考试费全额缴入指定的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收缴帐户)。缴存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在费用中列支,不得直接从考试费中坐扣。 第十九条 禁止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禁止以各种名义逃避考试报名费的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时间。 第二十条 新疆保监局统一核算考试中心(分中心)的各项成本支出,费用资金采用定额备用金管理。考试中心(分中心)指定报账员,负责日常费用支出、票据的粘贴、统一报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应设置收入辅助帐户,用来登记报名费的收取和汇划。同时,考试中心(分中心)应设置支出辅助帐户,具体包括备用金辅助账、费用辅助账。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的正常小额支出,由考试中心(分中心)负责人审批后从备用金列支;规定标准以上的大额支出,必须事前向新疆保监局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待核准后由新疆保监局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中心报账员每月初在新疆保监局集中报账一次,新疆保监局审核通过后,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额度及各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新疆保监局对考试和培训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检查,对考试和培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不得超出新疆保监局的授权范围擅自开展工作,对工作中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新疆保监局。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出现泄露、倒卖试题等违反中国保监会及国家有关考试保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并报新疆保监局取消考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放任考生作弊、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考试中心应及时上报新疆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疆保监局对考试中心的考试费收缴上划、成本费用开支、票据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考试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根据情况追究考试中心主任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