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地推动我市煤炭洗选焦化持续、稳定、健康、安全、环保、高效发展,提升产业集中度,延长产业链条,打造自治区西部煤焦化产业基地,特制定我市煤炭洗选焦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煤炭开采洗选焦化产业执行标准 (一)煤炭开采执行标准 1、坚持“科技兴安”和“装备、管理、培训 ”并重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理念。 2、提高煤炭资源深加工、就地转化率和综合水平,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延深产业链。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目标:国有重点煤矿0.1人以内,地方煤矿0.5人以内。 3、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单井保留和整合矿井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全市保留矿井总数控制在58处以内(其中国有重点10处,地方煤矿48处)。除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重点项目配套的煤矿以外,原则上不再新批煤矿建设项目。全市原煤生产稳定在3000万吨/年左右,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500万吨/年,地方煤矿1500万吨/年。严格控制原煤外销和火力发电厂直接燃用原煤。 4、加快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稳步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保留矿井基本建成本质安全型矿井。2008年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的煤矿8处(国有重点7处全部达到一级,地方一处);二级标准的煤矿5处,经竣工验收移交生产的矿井当年全部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5、工艺与装备。 推广使用更先进的采掘设备和开采工艺,提高煤矿综合机械化水平。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60万吨/年的矿井以高档普采工艺为主,生产规模6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到2010年,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保留矿井全部实现市、区、矿三级联网集中监控,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可靠。今年底前井工矿井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6、工作面支护及回采率目标。 大力推进采掘工作面支护改造,提高资源回采率。限期淘汰木支护和摩擦支柱支护,推进单体液压支柱改革。到“十一五”期末,井工开采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采率达到90%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矿井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露天煤矿要严格规范剥采工艺,严格执行《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采区资源回采率达到90%以上。 7、依托资源优势发展清洁能源生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煤层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煤层气(煤层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煤层气资源赋存条件和可利用价值(预计可供抽采利用的煤层气资源储量在80亿米3以上,主要分布在桌子山煤田的卡布其矿区和乌达煤田的黄白茨井田、五虎山井田),在目前乌达矿业公司的黄白茨煤矿和五虎山煤矿已建成的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基础上,在卡布其矿区两个地方煤矿建设瓦斯抽放系统和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 8、环保与清洁生产。 大力开展矿区生产、生活区域及“三废”治理,把基础好、规模大的煤矿,率先建成花园式矿山,使煤矿的硬化、美化、亮化、绿化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步向各矿推广。 9、煤炭产品质量。 推进原煤矸石产品在井(坑)内分选,减少煤矸石外排和运输,提高商品煤质量,降低含矸率。 (二)洗煤行业执行标准 1、2008年年底前关闭取缔入洗能力60万吨/年以下洗煤厂。 2、新建、改扩建洗煤厂规模不得低于160万吨/年,洗煤工艺以重介为主导工艺。 3、全市入洗能力控制在6000万吨/年。 4、洗煤企业布局。 严格控制单独建设洗煤厂项目。优先支持和鼓励延伸产业链项目配套建设洗煤厂。 符合建设洗煤厂条件的坑口、矿区优先建设洗煤厂。海南和骆驼山地区为洗煤项目建设的主要地区。 5、产品质量。 新建或改扩建洗煤厂,精煤产品质量达到国标标准规定。 6、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 新建和改扩建洗煤厂必须全部实现以重介为主的水闭路循环、节能减排工艺,对煤矸石等副产品要有可行的利用措施。对相对集中的洗煤厂,必须联合配套建设煤矸石砖厂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场区建设按标准配套防风抑尘网,洗选封闭运行。项目设计必须对厂区的环境改善进行有效治理,使项目的节能、节水、防尘、厂区美化实现“三同时”。 (三)焦化项目执行比国家发改委76号令《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更严格的准入要求 1、生产企业布局。 (1)新建焦化项目要进工业园区,必须符合我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2)进入园区的焦化项目必须在园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下,统一安排化产回收、废水处理等生产布局。 2、工艺与装备。 新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指标有: (1)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5.5米以上,年生产能力96万吨以上,鼓励发展捣固焦。 (2)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8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必须采用加氢精制工艺。 (3)节能工艺与设施 a、新建焦炉,鼓励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b、新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c、新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4)环保工艺与设施 a、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b、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3、原则上不再新批焦化项目,对未动工、手续不齐及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已批项目,原则上不予动工。全市焦化能力应与原煤生产能力、洗煤生产能力相适应。 4、主要产品质量。 (1)焦炭 新建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市场所需求的焦炭标准。 (2)焦炉煤气 a、城市民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气产品指标。 b、工业或其它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它用煤气中的h2s≤200mg/m3。 (3)其他焦化或化工产品按国标或冶标组织生产。 a、硫铵按gb535-1995标准(一级品) b、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 c、粗苯符合yb/t5022-1993标准 5、资源能源消耗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1)资源能源利用标准 新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二级标准。主要指标有: a、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 b、炼焦工序能耗≤170kg标煤/t焦; c、炼焦耗热量:焦炉煤气加热≤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炉煤气加热≤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d、吨焦耗新水≤3.5t; e、吨焦耗电量≤35kwh; f、焦炉煤气利用率≥95%; g、水循环利用率≥85%; (2)副产品综合利用 a、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煤气要通过净化、深化处理,配套建设合成甲醇、双氧水、金属镁、陶瓷、发电、煅烧等煤气综合利用设施,消化全部剩余煤气。 b、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不低于20万吨/年,制甲醇项目要高度集中建设。 c、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 6、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 (1)清洁生产标准 新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a、新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b、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c、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废渣 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等均要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4)新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二、提升煤炭开采洗选焦化产业水平 (一)煤炭开采产业水平 1、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工业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中开办煤矿的规定。新建煤矿项目设计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设计起点要高,开采工艺要先进。 2、煤矿项目的施工严格执行施工监理和招投标制度。项目设计必须执行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鼓励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二)洗煤产业水平 1、洗煤项目的废水、废固处理及防尘抑尘要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必须有明确的配套项目落地。 2、对洗煤项目的可研、立项、审批由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论证后方可实施。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特许经营证。 3、项目可研设计要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监理、验收由相关部门按标准和要求进行。 4、大力推进节水、节电等节能进程,鼓励推广使用科技含量高的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 (三)焦化产业水平 1、为实现焦化行业大规模、高档次、高效益发展,对进入园区的焦化项目,必须在化产回收、废水处理等方面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2、强化焦化项目的准入审批。各煤焦化项目必须按要求做好能评、安评、环评、水评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要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高起点、高水平进行设计,禁止使用淘汰设备、工艺和产品,施工监理和验收要严格按标准和要求进行。 3、延长煤焦化产业链。每个焦化项目必须要有多种化产项目同时配套建设,鼓励延长产业链配套项目建设。炼焦和化产项目要配套同步进行,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生产。 4、发展循环经济,鼓励采煤、洗选、炼焦、化工、钢铁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5、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科技三项经费和技术改造经费要给予支持和倾斜。 6、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把焦化行业建成全市清洁生产的示范行业。带动全市各行业节能减排水平的提高。 7、美化厂区环境。厂区要求美观整洁,生产、生活区域布局合理,主要道路硬化、亮化,绿地应占厂区面积的25%以上。 三、煤炭开采洗选焦化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一)煤炭开采监督与管理 1、开展和实施煤矿生产、生活区域的治理。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同时,逐步搞好矿区文明生产,基础好、规模大的煤矿,率先建成花园式矿山,逐步向各矿区推广,使矿区的硬化、美化、亮化、绿化达到标准化建设,力争早日改善矿区环境。 2、在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成立煤炭工业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煤炭工业发展实行咨询委员会评审和专家委员会认可制度。对已建成项目采取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等“回头看”,严格按照煤炭行业标准化制度重新审查安全设施、环保节能的“三同时”,确保安全生产、环保运行。 3、对在建整合矿井、技改矿井严格按程序审查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实施情况。煤炭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可研、设计、安全专篇予以审查,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4、对新建的煤矿项目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项目可研、评审、论证后,由分管市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新建。 5、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矿井,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的矿井除外。 (二)洗选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机制规定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要由区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前,要经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机制规定条件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洗煤企业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颁发特许经营证。 3、对不符合项目准入机制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水务部门不得办理水保评估手续,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销登记,煤炭部门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 4、中煤和矸石要综合利用。 (三)新建焦化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1、新建焦化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新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按照准入条件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部门将依法停止供水供电。 3、新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4、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政府建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