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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长集中供暖收取增容费期限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集中供暖收取增容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42号)执行时间已到期,部分市、县要求需继续保留集中供暖增容费项目。为促进我区城市化进程和供暖企业的发展,保证供暖质量、满足消费者的供暖需求,在充分考虑供暖企业的实际困难和消费者的合理负担,经研究决定同意保留集中供暖增容费,具体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集中供暖收取增容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42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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