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行为,切实搞好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确保省政府分配我市电煤供应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任务的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市政发〔 2008〕 8号文件规定,在市热电厂未享受省统调火电企业同等政策之前,市内各煤矿企业运到市热电厂的煤炭免征价格调节基金。现市热电厂已参照享受省统调火电企业同等价格补贴政策,故市内各煤矿销售给市热电厂的煤炭,均统一价外征收煤炭价调基金,即 35元/吨;原免征煤炭价调基金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市属煤矿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煤炭局代征(九公桥、龙坪、龙江除外)。市煤炭局应根据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领导小组核定的各煤炭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代征手续费范围内制定完成任务奖罚措施;要建立各煤炭企业煤炭生产、销售、台帐和煤炭价调基金的征收、上缴台帐,及时报送报表。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规定,及时代收代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国税局、地税局要协助物价、财政部门搞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 三、市财政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户名:邵阳市非税局-煤炭价调分户,帐号: 1906 2801 1902 4904 346,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邵阳市南门口支行)。市属各煤炭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 35元/吨、县市区上缴的省市的煤炭价调基金按 31元/吨,全部汇缴到上述专户;上缴省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集中汇缴。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公室负责统一核算。银行要及时结帐报送传票,开通网上查询功能等全方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