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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 2008年 10月 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 2008〕 1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宣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组织巡回宣讲、举办知识竞赛、发表电视讲话、利用简报、墙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正确贯彻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级领导干部,除参加省人民政府组织的集中学习外,还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规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在 2008年 10月 1日《规定》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的任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规定》学习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认真开展培训工作。从 2008年 8月至 12月,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两级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抓紧制订培训方案,配强师资力量,确保培训效果,按时完成培训工作。行政程序知识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测试、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根据《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 2008年 10月 1日《规定》施行之前,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步骤和操作规则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开。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步骤。作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律要进行听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参照《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要采取设立专家库、成立专家咨询组、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科研机构咨询等形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机制。专家的产生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专家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 (六)强化对行政决策的监方。全面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价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作出况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和处分。 三、抓紧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七)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对已经实施的《邵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八)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从 2008年 10月 1日起,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一律无效,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九)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凡现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 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满 2年的,一律自动失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要求和全市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 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务。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十)认真落实好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予以甄别、确认和公告,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工作。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规定》确定的执法基本程序。各行政执法主体要遵循公开、参与和效率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依据公开制度、程序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十一)努力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面落实法定期限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承诺办结制度、当场办理制度、办结时限分解制度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在 2008年年底以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对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也要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要坚决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和“缓作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十二)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确立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并对以往调查取证的做法进行清理,修订、完善调查取证办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 (十三)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于 2007年 9月实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规定》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具体规则,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做好对行政裁量权的制定和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要进一步推进、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事项的统一、集中、联合办理。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要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积极探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五、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公开功能和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十六)统一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自 2008年 10月1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本级政府公报或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十七)积极探索实行行政会议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席旁听。 六、不断完善和强化层级监督  (十八)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开展工作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建立依法行政档案、公布行政违法行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改善监督效果。依法行政工作要做为文明建设目标管理的重要指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十九)加强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政府法制、监察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要及时责令或建议自行纠正;不及时纠正的,要依照职责权限及时作出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等处理。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酌情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要充分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进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应诉工作,严格遵守《邵阳市行政应诉规则》,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七、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 (二十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按照《规定》关于职权法定的要求,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持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协调、公众参与相结合。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二十三)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规定》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规范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能和管辖划分。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要认真落实《规定》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不断调整和规范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要认真落实《规定》有关区域经济合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管辖权争议解决制度,进一步理顺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关系。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积极做好行政争议的协调工作,切实维护行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提高整体行政效能。 (二十四)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防范。 (二十五)积极探索实行政府绩效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实现政府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贯彻实施《规定》负总责。各级各部门都要成立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程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 (二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负责组织宣传学习培训、创办示范单位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具体承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等有关工作任务。政府办公室要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公开,并具体负责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和量化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等相关工作。监察机关要积极做好《规定》实施的监察工作,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录用中的行政程序知识测试、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规定》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在各自的工作中,认真、全面、正确组织实施《规定》确定的行政程序。 (二十八)创办典型示范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选择两个以上的下级人民政府和两个以上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市人民政府确定隆回县、武冈市、双清区以及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邵县龙溪铺镇、新宁县高桥镇、洞口县洞口镇、绥宁县在市苗族乡为推进行政程序建设的示范单位。 (二十九)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对《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树立一批行政程序建设先进典型,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确保《规定》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 (三十)加强法制队伍和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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