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大、中型矿山企业,省地勘局、有色局、煤田局、核工业地质局、西北局冶金五队、甘肃建材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7号)精神,促进我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尽快使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覆盖所有矿种,落实到所有矿山,确保动态监管职能全面到位,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甘肃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由甘肃省矿业联合会负责全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资质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矿业联合会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资质及年检审核合格的,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三、矿业联合会必须严格按《甘肃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规定》办理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资质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抓紧落实地测机构的组建和申报工作,所有申报材料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三十日前直接报送甘肃省矿业联合会。
地址:兰州市旧大路213号
联系人:李顺国 联系电话:0931-8726171
附件:1甘肃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规定
2甘肃省从事矿山地质测量业务工作申请表
3甘肃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度检查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甘肃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7号)精神,大力促进我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下简称地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尽快使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覆盖所有矿种,落实到所有矿山,确保动态监管职能全面到位,根据国家鼓励成立中介服务性质的矿山地测机构的政策和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一、地测机构的申报、审核与公告
(一)地测机构申报条件
除省内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及国有大、中型矿山已有地测机构可经备案外,其他新组建的中介服务性质的地测机构必须经资质条件审核,其基本条件为:
⒈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⒉具有地质、采矿、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者各不少于1人;
⒊具有良好的矿山地面、地下测量和绘图装备,其中gps接收仪3台、经纬仪1台、绘图仪1台、微机1台等;
⒋有健全的矿山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有专职质检人员;
⒌具有能独立完成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编录、储量计算、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⒍仅从事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地质测量的地测机构,只需地质技术人员2人,职称不限,经纬仪一台即可。
(二)申报程序及须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向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呈报从事矿山地质测量业务工作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含电子文档):
⒈申请书及甘肃省从事矿山地质测量业务工作申请表(见附件一);
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须出具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⒊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⒋机构章程;
⒌机构内部设置情况,管理制度及质量监控制度;
⒍从业人员中技术人员清单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清单须包括:姓名、年龄、职称、所学专业、毕业学校、毕业时间、现从事工作、现工作单位等内容;
⒎设备仪器清单: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时间。设备仪器清单应有法人签名,并附设备、仪器购买发票复印件;
⒏聘任的技术人员应附受聘人员本人签名的聘用合同书。
省内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及国有大、中型矿山已有地测机构只须填写附件中的基本情况表向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三)地测机构资质条件的审核与公告
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条件的审核,审核合格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二、地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地测机构为采矿权人提供地质测量服务时,可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由地测机构与采矿权人协商确定。
(二)地测机构应当为被测矿山全面完成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矿山储量管理动态图纸和台帐,编制储量动态变化年报,并对其质量负责。
(三)地测机构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则:
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标准、规范;熟悉和掌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技术要求。
⒉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与委托单位、评审人员串通作弊。
⒊诚实、守信,并对地测成果的真实性向委托单位负责。
⒋地测机构名称、法人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从业条件审核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一)地测机构年检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检。
(二)各地测机构应在每年元月底前向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地测机构年度检查表(见附件二),接受年检。
(三)年检合格的,由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四)地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⒈经审查,其测量成果有15%不合格的。
⒉伪造地测资料或与委托人串通弄虚作假的。
⒊机构条件发生变化,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附件2:
甘肃省从事矿山地质测量业务工作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制
基本情况表
|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单位性质 |
|
成立日期 |
|
|
主管部门 |
|
|
机构所在地及联系电话 |
|
|
人员构成情况: |
|
仪器设备情况: |
|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
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3:甘肃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度检查表
( 年度)
地测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时间: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制
|
共完成成果 |
|
合格 |
|
不合格 |
|
|
质量评述: |
|
机构条件变化情况: |
|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检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年检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