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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我省支农惠农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 为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城乡社会和谐,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今年我局对全省农村综合分类电价中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和农产品冷藏企业生产用电价格进行了适当降低。此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企业和农户反映较大。为严肃价格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降低全省趸售县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电力〔2008〕112号)和《关于农产品冷藏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甘价电力〔2008〕253号)规定的电价标准和执行时间,不得擅自变相调整价格或推迟执行时间。 二、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督促本地区供电企业,贯彻落实省上出台的支农惠农政策。同时,要开展对此项支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不执行、推迟执行、变相调整价格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查处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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