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受今年第8号台风“凤凰”的影响,我市普降大到暴雨,致使部分地区山体滑坡,交通阻断,房屋倒损,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为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尽快做好灾后重建家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力争元旦前建好一层,确保春节前迁入新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集中力量,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拿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方案,指派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灾后重建工作。 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灾后重建规划由各级建设(规划)部门统一负责。灾后重建选址工作由建设(规划)部门牵头,国土部门配合。 重建规划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重建为辅,采用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办法,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科学选址,不得在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必须有利于防灾减灾;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展集中连片建房的地方,恢复重建的住房要统一设置永久性标识。 确定重建对象原则:本人申请、张榜公布、群众评议、严格审批。建房对象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房屋全倒塌户、严重危房户和严重损房户必须重建的户。 恢复重建的审批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分散重建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三、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灾区民房重建工作。原则上,涉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免征的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可以缓征的,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给予缓征。具体如下: (一)建设、规划部门要帮助搞好重建家园的建设规划和房屋的施工图设计,各级村镇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重建家园规划设计,免费提供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免收测绘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建设部门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指导受灾群众做好选址规划。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免收征地管理费、发证工本费,并及时办理土地证。 (三)林业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受灾重建户,依法申报新村建设征占林地手续。要优先安排森林采伐指标给受灾重建户用于建房自用村采伐,并帮助办理采伐申报手续,免收相关费用。积极协助搞好绿化工作,美化新村环境。 (四)财政部门要对受灾重建户用地应征的耕地占用税全部免征。 (五)对灾后集中重建点,实行领导挂钩,安排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帮扶,帮助建设配套基础设施。 四、积极筹措与管好用好重建资金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要认真贯彻“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坚持建房资金以灾民自筹为主,同时辅之以“五个一”的办法解决。即:政府补助一点,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一点,优惠政策减免一点,亲友资助一点,发动社会力量捐助一点。对因灾倒房重建户,每户市里补助4000元;因灾损房户修复补助市里不作硬性规定,视资金筹集情况安排。对废弃房倒塌、附属房倒塌、已建新房而旧房倒塌的,原则上不给予救济。恢复重建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同时配套部分资金,确保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各地要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的办法,确定建房对象的补助标准。灾区民房重建补助要突出重点,不得平均分配。对因灾造成无自救能力的五保户、低保户、特殊困难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要给予重点倾斜。有重建任务的县(市、区)都要建立《因灾倒房户恢复重建台帐》。要根据恢复重建台帐分批发放补助款,动工时拨给三分之一,基础完成后再拨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一在一层封顶后予以拨付。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重建户春节前乔迁新居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管理和督查力度,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一是加强督促检查。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检查组,对乡村两级重建资金的使用、建房对象的公示及优惠政策落实到户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建户建房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三是实行定时上报重建进度。从9月30日起,各地要进行倒计时安排,每隔10天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民建房进度,确保元旦前完成一层封顶,春节前迁入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