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逐步建立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专家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科技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的智囊作用,增强行政审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审批工作。对依法需要专家评审、认定、论证和验收的行政审批事项,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论证和验收后,按照《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程序若干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 根据行政审批工作的需要,成立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广播电视项目评审小组、博物馆项目评审小组、文物建筑项目评审小组、考古项目评审小组。 第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本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联系协调工作由本局行政审批处负责。 第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各评审小组成员由本局在省、市相关专家和科技人员中挑选聘任,每次聘期为四年。聘任期满需要续聘的,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二)熟悉国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理论和技术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过相关专业管理的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个别有专长的中级职称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放宽;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个别紧缺专业或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有关审批事项的现场勘察和评审、认定、论证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本局相关职能处室或本局系统相关文博、考古单位为主推荐,并填写《专家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表》; (二)审查。由本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名单; (三)聘任。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任人员,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本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认定、论证和验收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相关行政审批资料的技术审查; (二) 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察及审查; (三) 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实物要件认定; (四)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召集会议。在专家评审小组长的主持下,召开专家评审小组会议,明确评审的任务要求; (二)开展审核。分发行政审批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或对实物进行认定,或到现场进行勘察; (三)组织交流。各成员相互交流资料审查、实物认定或现场勘查情况; (四)集体讨论。按照多数专家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地形成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认定、论证和验收结论; (五)形成报告。专家评审小组长负责起草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成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名。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本局下达的有关评审任务,按照要求如期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从事评审工作,对作出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相关评审秘密; (五)不得私自与行政审批相对人接触,不得接受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宴请、财物等礼品。 第十一条 本局每年从行政经费中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专家评审专项经费,用于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年会、旅差费、评审费等支出,具体由行政审批处使用,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执行本局任务期间,所需旅差费用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其中外聘专家(指本局系统外的专家)按照下列标准发放评审费: (一)正高级专家或厅局级专家800元/天; (二)副高级专家或正处级专家600元/天; (三)中级专家或行政部门专家型工作人员400元/天。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学习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行政审批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新的技术规范,总结经验,交流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