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娄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并建立和健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受理地址:市人大政协机关大院二号楼四楼;举报电话:0738-6429166 6429111;传真:0738-8289172。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其职责,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被交办单位应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一)举报事项分类标准 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 对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涉及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 (二)奖励标准 1、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5000元; 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三)奖励兑现 对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对举报时间较早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举报的奖励数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在市财政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从市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中列支;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以及受害者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的奖励范围。 五、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本单位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举报人工作异动,受举报单位须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属工作非常异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