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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的通告


【颁发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通[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维护娄新高速公路和安邵高速公路建设的正常秩序,确保两条高速公路按期建成通车,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阻碍工程施工;不得强行承包工程,不得强买强卖,强行装卸,不得阻碍施工机械、施工车辆正常运行;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破坏工程建设设备和设施,不得哄抢、偷盗建设器材和物资。 二、经营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销售工程建设材料。凡非法收购、销售和盗卖建设器材的,依法处理。 三、在征地红线及控制区内抢搭建、抢装修、抢栽种的实物,由户主自行拆除和处理,拆迁清表时,一律不予补偿。不自行拆除和处理的,依法强制拆除和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依法执行公务的; 2、干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正常进行的; 3、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影响工程建设的; 4、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工程建设的; 5、盗窃、抢夺、破坏工程建设财物的; 6、强行装卸、强揽工程的。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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