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卫生局: 到2009年1月1日乡村医生第一轮执业证书即将到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在本人提出申请基础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乡村医生的考核情况,进行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为了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和执业证书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 对乡村医生的再注册,是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法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是落实村级卫生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和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当前,我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三网四化”管理,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保护农民身体健康。通过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才能有效的实现农村卫生机构的“三网四化”管理,有效保证农民安全、方便的就医。 二、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地在进行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时,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学会条例,读懂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熟练的运用条例对乡村医生依法实施管理。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培训,使每个从业乡村医生都熟悉条例有关内容,并用条例来指导工作和维护自身权益。对乡村医生再注册要通知到每一个乡村医生,申请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要按要求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执业注册。对于乡村医生本人不按要求提出申请的,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视为自动放弃执业资格。以后再次申请到村级卫生机构执业应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由当事人造成的失误,责任自行承担。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失误,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要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清理整顿 各地在乡村医生再注册的同时,要按照 “三网四化”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村级卫生规范化、乡村管理一体化,加强机构设置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禁止一村多所(一屯多室),一人执证分散执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要坚决取缔,对于申请执业注册的人数过多的村卫生所(室),要采取择优录用等方式控制执业人数。 四、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备案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实行备案注册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再注册或变更注册时,应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备案。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卫生厅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号与乡村医生对应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应执业证书编号进行执业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被取消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填写《乡村医生注销执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在1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取消执业证书编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按规定逐级报送备案,造成执业证书编号与乡村医生本人备案不符的,上级卫生行政部不予认定执业资格,该乡村医生不得享受补助、培训等一切待遇,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 关于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本次再注册的对象 1、2003年、2004年按照《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执业注册,现在仍连续执业的乡村医生。 2、 2006年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黑卫农发[2006]294号)、《关于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关问题说明的函》(黑卫农函[2006]209号)的精神,经补充考试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 3 、下列情况不得进行再注册: 2003年8月5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进入村级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不得进行再注册。 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 村卫生所(室)更名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规定执业。 不得将乡村医生注册到已撤销或应该撤销的村级卫生机构执业。 (二)再注册程序 1、乡村医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继续执业条件进行审查。 3、符合执业注册条件,拟进行再注册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登记造册,建立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档案。并填写《黑龙江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号对应乡村医生登记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备案表逐级反馈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登记备案执业证书编号对应乡村医生本人,进行执业注册,发放执业证书。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乡村医生提出申请。2008年11月底结束。 第二阶段: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乡村医生考核,审查申请人资格。2008年12月 15日前结束。 第三阶段: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2008年12月20日前结束。 第四阶段: 省卫生厅登记备案。 2008年12月30日前结束。 第五阶段: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换发执业证书,2009年1月15日前完成。 第六阶段: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再次考核,对于再次考核合格的人员按要求进行再注册。此项工作要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六、几点要求 (一) 各地要本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的复函》(财综[2004]16号)的要求,落实所需资金,严禁在乡村医生考核和执业注册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增加乡村医生负担。 (二) 严禁在乡村医生考核和执业注册过程中,违章办事和违法办事,向乡村医生勒索卡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举报、查询方式,认真接待群众的查询,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举报和上访,认真处理,限期给予答复和纠正。 附件:1.《乡村医生注销执业注册登记表》(略) 2.《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审核表》(略) 3.《黑龙江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