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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湘环发[2008]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申请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有关规定,强化对上市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我省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引导和督促上市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持续改进企业环境行为,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同时加强宣传和推进绿色证券经济政策,为企业做好服务。 二、为保证我省环保核查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我局制订了《湖南省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管理程序》(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程序》),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严格按照《管理程序》配合我局做好辖区内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向我局出具申请上市企业相关环境保护初步意见,积极为企业核查技术报告编制提供相关环境信息资料,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 三、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督促辖区内上市企业做好环境保护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上市企业有关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辖区内上市企业环境保护信息档案,要督促上市企业做好环境信息的披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让投资者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状况,并将辖区内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上市企业名单报我局。 四、国家和省认可的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单位的工作要求》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申请企业在核查时段内的环境行为,逐一地对申请企业及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对在现场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进行一致性分析。要把好技术质量关,掌握受核查上市企业的行业特点和污染特征,确保技术报告对其环保措施落实、运行情况及相关环境影响做出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核查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对不能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报告,恶意规避法律法规,影响技术报告客观、公正、真实性的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我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五、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上市企业特别是14类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履行上市的相关承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已上市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群众投诉或环境违法问题,在立即按有关规定与程序进行处理的同时,及时向我局负责上市核查的部门报告,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上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证监会。 附件:湖南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 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
为做好我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核查管理程序。 一、核查依据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二、核查对象 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上述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其它行业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保证明参照本管理程序执行。 三、核查权限 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和跨省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开展,我局负责对其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环保核查,向环境保护部出具核查初步意见。 在我省注册登记,未跨省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4类企业外),以及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以外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均由我局进行环保核查,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四、核查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五、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能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六、核查程序 (一)我局组织核查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我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地级环保局,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再融资)方案; (4)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一式六份); (5)证明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 a、新、改、扩建工程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b、三年内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c、地级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和噪声监测报告(近三年分年度的) d、固体废物流向说明,属于危险废物的,要提供近3年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e、环保设施的基本情况; f、生产的基本情况,必须包括:①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种类;②工艺流程;③生产装置; g、环境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6)募投项目的立项书、可行性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 (7)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注: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14类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2)、(3)、(4)、(7);其它类型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2)、(3)、(5)、(6)、(7)。 2、申请受理 我局科技标准产业处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3、现场核查 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局科技标准产业处组织污染管理处、开发监督处和环境监察总队等相关处室以及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地级环保局,赴现场勘查,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我局委托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地级环保局赴现场勘查,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形成通过或不通过核查的初步意见。 4、核查结果公示 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基本通过现场环保核查的企业的环保情况在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和《湖南日报》,以及企业所在地地级环保局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从事14类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公示期为10天,其它类型企业公示期为5天)。 5、提出环保核查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我局结合公示情况,对没有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核查意见,以局函的形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环境保护部;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二)报环境保护部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我局,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再融资)方案; (4)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一式六份); (5)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地级环保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2、申请受理 我局科技标准产业处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3、现场核查 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局科技标准产业处组织污染管理处、开发监督处和环境监察总队等相关处室以及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地级环保局,赴现场勘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我局委托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地级环保局赴现场勘查,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形成通过或不通过核查的初步意见。 4、我局提出环保核查初步意见 我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通过或不通过核查的初步意见,提出环保核查初步意见;对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在湖南,且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省外企业环保核查意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5、核查初步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 我局将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初步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组织全面核查。如核查基本符合要求,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同时在我局公众网和企业所在地地级环保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天。结合公示情况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意见,致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凡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委托有环境保护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凡从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重污染行业由我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委托由我局确认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我局确认的第三方技术报告编制机构在我局公众网定期公布。 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企业,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年度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企业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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