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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等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3.供货企业自查表 4.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 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第六条 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第七条 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查。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 (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第三章 复函规程
第十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调查函后1个月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经复函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函调系统中的内容及格式复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复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复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如供货企业核查时正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增值税调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核查并及时复函。 第十三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复函具体内容和情况,对应函调系统中规定的复函类型进行复函。 第十四条 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须再次复函,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发函机关。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第四章 复函处理规程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经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4.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5.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7.其他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 (二)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涉嫌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生产能力存在疑点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购进业务存在疑点的。 4.供货企业销售的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疑点的。 5.其他按规定或复函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三)根据复函,结合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的情况仍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存在或涉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之一的。 2.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3.有关国内进货、出口收汇、付款、国内外运输费用凭证及相关合同不齐全无合理理由或内容及逻辑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 4.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及税款比率低于85%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5.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6.存在其他暂时无法排除的明显疑点的情况。 (四)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 2.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3.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 (五)不存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况,为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六条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函调等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注信息、出口业务需核查情形以及不需核查和函调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函标准和复函时限进行发函、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向逾期未复函的税务机关发出催办函,并定期通报发函、逾期未复函以及回函质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成立出口退税函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退税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函地税务机关应将出口货物核查审批、核查结果处理等资料保存归档;负责复函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供货企业调查表及附送资料、核查记录等保存归档。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编号:
出口企业名称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出口企业办公地址  
出口方式:自营出口 委托出口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出口基本情况 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 3.报关、运输、保险情况
报关单号   外商名称   报关单位  
出口日期   出口合同号   运输单位  
出口口岸   出口合同签订人   运输方式  
出口国别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 中间人姓名   价格成交方式  
出口商品名称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提单、运单号码  
出口商品代码   电话(手机)   运费币别及金额  
出口数量/单位   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是 否 保险公司名称  
出口币别及金额   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   保险合同号  
出口商品发货单位   保险币别及金额  
是 否存在报关出口商品名称与本企业实际外购或委托加工不一致。
4.收款及外汇核销情况
外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日期   结汇水单号码  
收汇币别及金额   收款银行   付款人(或单位)  
结汇方式   收款账户   付款银行全称  
5.出口企业国内采购商品情况填写附表1,附表1共页。出口企业委托加工情况填写附表2、附表3,附表2共页,附表3共 页。
6、出口情况: 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自行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与外商是关联企业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7、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自行寻找国内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是  否 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  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8、对此笔出口业务以及国内采购业务,除以上所列内容,公司需要补充是  否。如有,填写如下:
本公司自愿放弃该笔出口退税业务,并自愿撤回原申报。 本公司维持原申报。
声明:本表以及附表和补充说明填报内容是真实无误的。否则,本企业以及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签字 电话(手机)   签字 电话(手机)
本企业业务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业务批准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  月日 出口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国内采购商品或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出口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③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④结汇水单;⑤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附表1: 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项目 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      
供货企业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供货企业地址      
购销合同号      
购销合同签订时间      
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开具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计税金额及税额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已付货款及税款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付款日期      
付款记账科目      
收款人(或单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收款人银行卡号      
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运费发票号      
运费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运输商品名称      
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      
运输商品体积      
发货单位      
发货地址      
发货时间      
发货人姓名      
发货人电话(手机)      
运达地址      
商品接收签字人      
接收人所属单位      
本公司入库单号      
我公司对报关单号为的出口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写人:(签字)  填写日期:出口企业:(公章)
如本附表不够,可复印增加。 本附表共页,此为页 附表2 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项目 内容
购销合同情况 购销合同号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购进总额      
采购供货方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业务经办人      
电话(手机)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已付货款及税款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付款日期      
付款记账科目      
收款人(或单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收款人银行卡号      
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 发票代码号码 开票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进项税额 价税合计
           
           
           
           
           
我公司对上述委托加工原材料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采购商品付款单据、购销合同;②其他。2、如一个购销合同包括多种原材料购进,可补充说明。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3 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 委托加工合同号: 编号:(同主表)
项目 内容
受托加工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委托加工合同号      
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      
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 原材料名称      
原材料数量      
原材料单耗率      
原材料接收签字人      
加工费进项发票 发票代码号码      
开具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计税金额及税额      
加工费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已付货款及税款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付款日期      
付款记账科目      
收款人(或单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收款人银行卡号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运费发票号      
运费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运输商品名称      
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      
运输商品体积      
发货单位      
发货地址      
发货时间      
发货人姓名      
发货人电话(手机)      
运达地址      
商品接收签字人      
接收人所属单位      
本公司入库单号      
备注: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件2: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编号:
出口企业名称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范围  
注册时间   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资金  
1.出口基本情况 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 3.报关、运输、保险情况
报关单号   外商名称   报关单位  
出口日期   出口合同号   运输单位  
出口口岸   出口合同签订人   运输方式  
出口国别   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 中间人姓名   提单、运单号码  
出口商品名称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运费币别及金额  
出口商品代码   电话(手机)   保险公司名称  
出口数量/单位   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是 否 保险合同号  
出口币别及金额   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 保险币别及金额  
是 否存在报关出口商品名称与本企业实际生产或外购或委托加工不一致。
4.出口商品为:自产 外购 委托加工。出口商品为外购商品填写《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附表1),附表1共  页,为委托加工的填写《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2)和《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3)。附表2共  页,附表3共  页。
5.出口商品生产情况(出口商品为自产商品填写)
该商品为:本企业传统生产商品 本企业新生产商品,但目前设备可以生产 生产厂房为:自有  租赁
生产设备工具为:自有  租赁  
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     该商品上年销售总数量/单位
该商品上年销售总额   该商品上年内销销售额   固定资产总值  
该商品上年生产成本   该商品上年出口销售额   工人人数  
企业主要能耗:电 燃气 煤 油 其它 上年耗能量(金额)   上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  
出口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名称   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货企业 名称  
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   纳税人识别号  
是 否存在外购原材料不是本企业生产产品耗用。如是,说明如下:
是 否存在收购的农产品不是本企业制成品的材料;收购单价是 否正常;收购数量是 否正常。
6.收款及外汇核销情况
外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日期   结汇水单号码  
收汇币别及金额   收款银行   付款人(或单位)  
结汇方式   收款账户   付款银行全称  
7.该出口业务前3个月(含出口当月)增值税销项、进项情况(以计提销项或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累计销项税额   累计进项税额   出口当月底留抵税额  
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累计金额   农产品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累计金额  
累计提进项税额   累计提进项税额  
主要运输方式   主要农产品材料名称  
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   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 否,如有,计税金额:元,进项税额:元。
8.出口情况:  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 公司自行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未见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 该出口商品是否真实交易::是 否  公司与供货方是关联企业
9.近12个月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 否(虚开发票  份,涉及户企业,虚开金额元,税额元)
10.近12个月是否有接受虚开提取进项税额发票行为:是  否(接受虚开发票金额元,税额 元)
11.是否发生过增值税偷税行为:是 否 增值税偷税原因:属于销售收入偷税额 元  属于不应列入进项抵扣偷税额  元
2.本企业目前是否正被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涉及增值税税调查:是  否(说明 )
13.对此笔出口业务以及国内采购业务,除以上所列内容,公司需要补充是  否。如有,请另附说明。
声明:本表以及附表和补充说明填报内容是真实无误的。否则,本企业以及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本公司自愿放弃该笔出口退税业务,并自愿撤回原申报。 本公司维持原申报。
  签字   电话(手机)   签字 电话(手机)
本企业业务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业务批准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  月日 出口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①出口合同、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②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③结汇水单;④其他税务机关核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如工人花名册、工资单、加工工艺流程等。 附表1 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项目 合计
外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      
购销合同号      
购销合同签订时间      
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      
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业务经办人      
电话(手机)      
外购发票内容 开具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计税金额及税额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已付货款及税款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付款日期      
付款记账科目      
收款人(或单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收款人银行卡号      
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运费发票号      
运费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运输商品名称      
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      
运输商品体积      
发货单位      
发货地址      
发货时间      
发货人姓名      
发货人电话 (手机)      
运达地址      
商品接收签字人      
接收人所属单位      
本公司入库单号      
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 中间人姓名      
单位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电话(手机)      
外购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自行认识供货方并签订采购合同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方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见供货方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外购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进货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商品由中间人自提,未交本企业 货款付出到: 中间人指定账户  中间人指定信用卡 本企业是否派人到供货方企业看过商品:是  否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付款单据、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购销合同;②其他税务机关核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资料。2.生产企业原材料为生产出口商品所耗用原材料成本金额比重大的。本附表应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货企业购进金额较大的原材料发票情况填写。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2 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项目 内容
购销合同情况 购销合同号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购进总额      
采购供货方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业务经办人      
电话(手机)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已付货款及税款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付款日期      
付款记账科目      
收款人(或单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收款人银行卡号      
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 发票代码号码 开票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进项税额 价税合计
           
           
           
           
           
我公司对上述委托加工原材料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采购商品付款单据、购销合同;②其他。2、如一个购销合同包括多种原材料购进,可补充说明。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3 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 委托加工合同号: 编号:(同主表)
项目 内容
受托加工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委托加工合同号      
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      
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 原材料名称      
原材料数量      
原材料单耗率      
原材料接收签字人      
加工费进项发票 进项发票号码      
开具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计税金额      
税额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已付货款及税款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付款日期      
付款记账科目      
收款人(或单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运费发票号      
运费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运输商品名称      
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      
运输商品体积      
发货单位      
发货地址      
发货时间      
发货人姓名      
发货人电话(手机)      
运达地址      
商品接收签字人      
接收人所属单位      
本公司入库单号      
备注: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附件3:供货企业自查表 编号:
基本情况 供货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供货企业地址  
供货企业注册类型:生产企业 流通企业 其他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供货企业财务核算类型:生产企业 流通企业 其他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办理税务登记时间  
该批发票商品是否企业自产:自产 外购 委托加工 调查发票共 份。具体情况填列附表1,附表1共  页。
该批发票是否本企业开具:是 否
该批发票销售商品是否真实交易:是 否 该批发票开具的商品名称是否与实际销售商品一致:是 否
自产产品情况 调查发票所涉及商品为外购商品的,应填列附表2。附表2共  页。调查发票商品为委托加工的,填列附表3、附表4。附表3共页,附表4共 页。
调查发票所涉及商品为自产商品填写以下内容:
该商品设备年生产能力(数量/单位)   固定资产总值   工人人数  
该商品为:本企业传统生产商品 本企业新生产商品,但目前设备可以生产 企业主要能耗:电 燃气 煤 油 其它
该商品上年销售总数量/单位   上年耗能量(数量/计量单位)    
该商品上年销售总额   上年耗能量(金额)    
该商品上年生产成本   上年该商品自产商品销售额占该商品全部销售额比例:
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名称: 该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进项金额:  
是 否存在采购的原材料不是本企业生产产品耗用。如否,说明如下:
该商品生产设备工具为:自有  租赁 生产厂房为:自有  租赁
进项情况 该批核查业务涉及的发票开票时间最早的发票开具前3个月(含开票当月)增值税销项、进项情况(以计提销项或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累计销项税额   累计进项税额   开票当月底留抵税额:
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累计金额   农产品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 累计金额  
累计提进项税额   累计提进项税额  
主要运输方式   主要农产品材料名称  
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   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  
其他涉税情况 本企业是否有异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 否,如有,计税金额:元,进项税额:元。
是 否存在收购农产品的不是本企业制成品的材料;收购单价是 否正常;收购数量是 否正常。
目前累计欠增值税税金额 元,累计欠消费税元。
本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是  否 享受的优惠政策:国家政策规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  超税负返还 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超税负返还
近12个月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 否(虚开发票  份,涉及户企业,虚开金额元,税额元)
近12个月是否有接受虚开(含虚开农产品抵扣凭证)提取进项税额发票行为:是  否(接受虚开发票金额元,税额 元)
是否发生过增值税偷税行为:是 否 增值税偷税原因:属于隐匿销售收入偷税额 元  属于不应列入进项抵扣偷税额  元
本企业目前是否正被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涉及增值税调查:是  否(说明: )
对此笔出口业务以及国内采购业务,除以上所列内容,企业是  否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补充说明共页。
声明及签字 声明:本表以及附表和补充说明填报内容是真实无误的。否则,本企业以及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业务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电话(手机)      
日期:年  月日 供货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①外购商品的付款单据、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购销合同;②销售商品的收款单据、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购销合同;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主要材料进项发票;④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如工人花名册、工资单、加工工艺流程等。 附表1 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项目 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号码      
购货企业名称      
供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购销合同号      
购销合同签订时间      
购销合同所列商品名称、品牌、规格      
是否同时签订委托出口合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开具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计税金额及税额      
收款情况 已收货款及税款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收款日期      
收款记账科目      
货款及税款付款人(或单位)      
货款及税款付款人开户银行      
付款人银行账号      
付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付款人银行卡开号码      
销售商品运输情况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运费发票号      
运费付款人(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运输商品名称      
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      
运输商品体积      
发货单位      
发货地址      
发货时间      
发货人姓名      
发货人电话 (手机)      
运达地址      
商品签收单据名称及号码      
商品接收签字人      
接收人所属单位      
本公司出库单号      
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 中间人姓名      
单位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电话(手机)      
国内销售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自行认识国内购方并签订销售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国内购方并签订销售合同 公司未见国内购方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销售合同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销售合同 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商品由购方自提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方自取 国内购方业务经办人是否到本企业并看过商品:是  否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2 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外购商品发票号码      
购销合同号      
购销合同签订时间      
外购业务供货方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业务经办人      
电话(手机)      
外购发票内容 开具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计税金额及税额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已付货款及税款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付款日期      
付款记账科目      
收款人(或单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收款人银行卡号      
外购商品运输情况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运费发票号      
运费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运输商品名称      
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      
运输商品体积      
发货单位      
发货地址      
发货时间      
发货人姓名      
发货人电话 (手机)      
运达地址      
商品接收签字人      
接收人所属单位      
本公司入库单号      
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 中间人姓名      
单位      
身份证号码 或护照号码      
电话(手机)      
"外购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自行认识供货方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方并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未见供货方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外购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进货发票由中间人提供 商品由中间人自提,未交本企业 货款付出到: 中间人指定账户  中间人指定信用卡 公司与供货企业是关联企业 本企业是否派人到供货方企业看过商品:是  否"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3 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 编号:(同主表)
项目 内容
购销合同情况 购销合同号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购进总额      
采购供货方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业务经办人      
电话(手机)      
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已付货款及税款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付款日期      
付款记账科目      
收款人(或单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收款人银行卡开户行      
收款人银行卡号      
采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及内容 发票代码号码 开票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进项税额 价税合计
           
           
           
           
           
我公司对上述委托加工原材料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采购商品付款单据、购销合同;②其他。2、如一个购销合同包括多种原材料购进,可补充说明。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附表4 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 委托加工合同号: 编号:(同主表)
项目 内容
受托加工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委托加工合同号      
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      
主要原材料移交情况 主要原材料名称      
主要原材料数量/单位      
原材料单耗率      
原材料接收签字人      
加工费进项发票 进项发票号码      
开具日期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计税金额及税额      
加工费付款及收款人情况 付款单位或付款人      
已付货款及税款      
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      
货款税款支付单据号      
付款日期      
付款记账科目      
收款人(或单位)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      
收款人银卡开户行      
收款人银行卡号      
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运费发票号      
运费      
运费支付单位(支付人)      
运输方式      
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      
运输商品名称      
运输商品数量      
运输商品重量      
运输商品体积      
发货单位      
发货地址      
发货时间      
发货人姓名      
发货人电话(手机)      
运达地址      
商品接收签字人      
接收人所属单位      
本公司入库单号      
备注: 本表共 页,此为第 页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附件4
填表说明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的填表说明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出口退税认定时填报项目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如非本公司业务员联系,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的,无论是否在出口业务中收取佣金或劳务费,是否参与整个业务的谈判与操作过程,均应将中间人情况填写“出口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栏内容。 三、“报关单位”栏中填写向海关申报报关的单位名称。 四、“价格成交方式”栏中填写fob、cif等。 五、如果出口商品以离岸价(fob)定价,运输和保险事宜非本公司负责,“报关、运输、保险情况”项下的“运输单位”、“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合同号”、“保险币别及金额”等有关栏目可不填写,但需说明情况。 六、《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附表1)有关项目 (一)附表1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填报。 (二)“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三)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栏;将货款及税款打入收款人银行卡的,填写“收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卡号”栏。 (四)如果出口商品的国内采购环节的运输等事宜是非本公司负责的,可不填写“采购商品的国内运输情况”项下的“运输单位”、“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运费发票号”、“商品在国内的运费”、“商品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等有关栏目,但需说明情况。 “运达地址”、“商品接收签字人”及“接收人所属单位”必须填写。“运达地址”应填写具体地点,不能只填写城市名称。 七、《委托加工商品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2)有关项目 (一)主要原材料指,委托加工商品所耗用金额最大的原材料。 (二)其他项目填写参见附表1有关项目。 八、对于确无法填写的项目,企业应说明情况。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的填表说明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出口退税认定时填报项目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如非本公司业务员联系,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的,无论是否在出口业务中收取佣金或劳务费,是否参与整个业务的谈判与操作过程,应将中间人情况填写“出口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栏内容。此项还包括直接向农民收购初级农产品的经纪人。 三、“报关单位”栏中填写向海关申报报关的单位名称。 四、“价格成交方式”栏中填写fob、cif等。 五、如果出口商品以离岸价(fob)定价,运输和保险事宜非本公司负责,“报关、运输、保险情况”项下的“运输单位”、“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合同号”、“保险币别及金额”等有关栏目可不填写,但需说明情况。 六、“出口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名称”栏填写生产调查商品所耗用原材料金额比例最大的一种或两种材料名称。“耗用主要原材料金额”填写,上一年度该一种或两种原材料的进项金额。 七、“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项下的“主要运输方式”栏,填写本公司运费进项发票金额较大的运输方式。 八、《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附表1) (一)“外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栏填写外购商品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或普通发票号码。 (二)“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三)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栏;将货款及税款打入收款人银行卡的,填写“收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卡号”栏。 (四)如果外购商品采购环节的运输等事宜是非本公司负责的,可不填写“外购商品运输情况”项下的“国内货物发出地点”、“运输单位”、“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运费发票号”、“运费”、“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等有关栏目,但需说明情况。 “运达地址”、“商品接收签字人”及“接收人所属单位”必须填写。“运达地址”应填写具体地点,不能只填写城市名称。 九、《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填写委托加工商品耗用金额比例最大的原材料购进情况。 十、对于确无法填写的项目,企业应说明情况。
《供货企业自查表》的填表说明
一、“海关代码”,如供货企业无海关代码,可不填写。 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等。 三、“出口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名称”栏填写生产调查商品所耗用原材料金额比例最大的一种或两种材料名称。“耗用主要原材料金额”填写,上一年度该一种或两种原材料的进项金额。 四、“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项下的“主要运输方式”栏,填写本公司运费进项发票金额较大的运输方式。 五、《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附表1)有关项目 (一)“收款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二)以银行转账方式收款的,填写“收款情况”中的“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银行账号”栏;货款及税款由付款人银行卡支付的,填写“付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付款人银行卡号”栏。 (三)“商品运输情况”项下的“运输单位”、“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运费发票号”、“运费”、“商品运输单据名称”、“商品运输单据号码”、“发货人姓名”、“发货人电话(手机)”等栏目,如销售商品的运输不是由本公司负责的,可不填写,但需说明情况。 “发货人姓名”、“发货人电话(手机)”、“商品接收签字人”、“接收人所属单位”及“本公司出库单号”应填写。“运达地点”应填写具体地点,不能只填写城市名称。 六、《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附表2)有关项目 (一)“外购商品发票号码”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填写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二是取得普通发票,则应填写普通发票号码,三是取得进口货物海关代征缴款书,则应填写缴款书号码。 (二)“企业名称”栏,如外购商品为进口的,应填写外商名称。 (三)“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四)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栏;将货款及税款打入收款人银行卡的,填写“收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卡号”栏。 (五)如果外购商品采购环节的运输等事宜是非本公司负责的,可不填写“外购商品运输情况”项下的“国内货物发出地点”、“运输单位”、“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运费发票号”、“运费”、“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等有关栏目,但需说明情况。 “运达地址”、“商品接收签字人”及“接收人所属单位”必须填写。“运达地址”应填写具体地点,不能只填写城市名称。 七、《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2)中的主要原材料指,委托加工商品所耗用金额最大的原材料。 八、对于确无法填写的项目,企业应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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