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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08]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以上尾矿库企业: 《郴州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市尾矿库较多,尾矿库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民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尾矿库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制定和实施治理方案,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动,是确保尾矿库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生态郴州、和谐郴州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尾矿库综合治理作为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在监督监控、资金投入、公共服务、技术支撑等方面提供保障。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员、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推进综合治理措施顺利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郴州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尾矿库作为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石选剔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设施,一般由筑坝拦截合成或围地构成。尾矿库治理工作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尾矿库治理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明电〔2008〕24号)精神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尾矿库整顿治理、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尾矿库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治理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大整治,消除大隐患,杜绝大事故”为重点,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厉打击选矿厂(场)、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监控,规范尾矿库选址建设、使用管理、停用闭库、尾矿利用和废弃管理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行为,努力走出矿产资源整合重组、矿区采选优化布局、矿山污染及地质灾害防治和尾矿库治理一体化的新路子,治好尾矿库、管好尾矿库、用好尾矿库,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基础和环境保护支撑。 (二)治理目标 1.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尾矿库隐患专项整治和 215个危库、险库、病库的集中治理。按照“依法取缔关闭一批,资源整合重组压缩一批,重新规划调整布局建设一批,废弃或停止使用闭库一批,改造扩容升级保留一批”的要求,制定全市危库、险库、病库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治理,从根本上有效防止尾矿库发生较大以上溃坝事故,有效遏制尾矿库环境污染事件,有效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使全市规模化、标准化尾矿库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尾矿库建设、生产、经营运行走上安全、环保、规模、有序的轨道。 2.近期目标:用1年多时间(2008年-2009年),在全面排查尾矿库基础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尾矿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尾矿库不垮一库一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具体工作目标是:(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包括非法选矿厂、场);(2)限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对整改无望的依法予以关闭;(3)加强对尾矿库包括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的管理,有效监控运行和管理闭库状况;(4)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5)规范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病险危库治理和尾矿再利用行为,依法实行标准化管理;(6)强化尾矿库基础管理,建立尾矿库数据库;(7)明确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联合执法机制;(8)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督促检查中发现需要近期整改的有关尾矿库安全问题的整改措施。 3.远期目标:用2年左右时间(2010-2011年),对尾矿库前期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果,推动全市尾矿库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所有危库、险库、病库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尾矿库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规定,库区排洪系统、坝面保护系统、坝坡防蚀防渗系统、巡视观测系统、应急处置系统不断健全完善,符合或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体制得到健全和完善,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把尾矿库准入安全关和环境保护关,尾矿库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核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矿区资源整合重组全面推进,尾矿库数量大幅减少,“多矿多库”的不合理布局得到根本改变;矿业循环经济体系基本形成,尾矿再利用规范有序,尾矿库闲置场地得到重新有效利用,植树种草绿化率和生态恢复率显著提高。 (三)治理原则 1.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以危库、险库、病库和非法尾矿库为治理重点,以小垣矿区、香花岭三十六湾矿区、玛瑙山矿区、柿竹园矿区、芙蓉金子坪矿区、大坪矿区、黄沙坪矿区、瑶岗仙矿区、新田岭矿区等为重点治理矿区,采取工程治理、管理治理、结构治理、综合利用和关、停、并、转、迁、治以及点、线、面相结合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尾矿库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尾矿库所有权或使用权责任单位和企业;非法选矿厂(场)、尾矿库打击整治的责任主体,是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市属及以上矿山企业尾矿库,由市安监局负责监管和受委托管理;县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尾矿库,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管。 3.分类指导,标本兼治。坚持“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打非治乱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事后整顿治理与事前严格把关相结合”,既要尽快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严防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更要从根本上强化法制,标本兼治,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推进工程治理、结构治理、管理治理、综合利用相结合。将全市五等以上尾矿库分为四类,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危库,定为尾矿库治理一类企业;险库,定为尾矿库治理二类企业;病库,定为尾矿库治理三类企业;正常库,定为尾矿库治理四类企业。对一、二类尾矿库实行强制性治理、监控措施,对三类尾矿库实行督导性治理、监控措施,对四类尾矿库的维护、监管按正常秩序运行,不作强制要求。 4.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应强化监管监控,发挥组织实施作用,形成整治合力,巩固整治成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取缔、关闭或责令停产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加大投入力度,争取项目资金,为治理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发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矿业资源资本优势,建立多元的尾矿库治理投入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以隐患整改推动综合治理,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 1.全面摸清和查明现有尾矿库的安全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对尾矿库的全面检查清查,全面摸清尾矿库的底数和安全隐患,建立尾矿库数据库,分类建立隐患台账和整改档案,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检查清查的基本内容是:(1)尾矿库安全度现状,包括正常库、病库、险库、危库以及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情况;(2)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下游公路、铁路、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的情况;(3)尾矿库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4)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和垮坝险情的情况;(5)尾矿库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尾砂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6)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等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情况;(7)企业是否制定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情况。 2.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选矿厂(场)、尾矿库,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闭库;对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闭库;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和闭库措施,确保安全。 3.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危、险、病库的治理。在全面排查尾矿库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和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调查评估,逐一对危库、险库、病库作出诊断和鉴定结果,有重点有计划列出治理计划。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险、病库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措施,尽快组织搬迁。 4.强化对尾矿库的基础管理、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对有主管部门和归属企业的尾矿库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完善措施,迅速整改,消除隐患;对无主管部门及归属企业不清的尾矿库安全隐患,要迅速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制定监控、整改、应急措施,抓紧整改,确保安全。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废弃或停用以及服役期满的尾矿库,必须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活动。 (二)以资源整合推动综合治理,从总体上减少尾矿库危险源 1.北湖区新田岭矿区。现有尾矿库14个,其中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9个。经过资源整合,矿区已实现由湖南有色新田岭钨业公司一家开发主体统一开发和管理。湖南有色新田岭钨业公司对废弃或停止使用的尾矿库,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闭库;对过渡期达不到安全要求、仍在使用的尾矿库,要抓紧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矿区设置尾矿库数量要减少到2个以内。 2.小垣矿区、香花岭三十六湾矿区、玛瑙山矿区和柿竹园矿区。要按照既定方针,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重组力度,以资源整合促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彻底改变多矿多库和选矿系统小、乱、差的局面。在矿区资源整合重组未完成前,由尾矿库现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危库、险库、病库制定监控、整改、应急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集中人力、物力进行彻底整治,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完成矿区资源整合重组后,由新的开发责任主体按照合理利用资源和相对集中选矿的要求,对尾矿库系统重新规划,优化布局,原则上每个矿区设置尾矿库不能超过2个。 3.其他集中连片、具备条件的矿区都要积极推进资源整合重组,减少矿区开发主体,实现由一个联合开发主体统一规划和开发,优化尾矿库布局,努力减少和消除尾矿库危险源。 (三)以重点工程推动综合治理,构筑尾矿库本质安全格局 1.危库、险库、病库治理工程。制定治理规划,规范治理行为,从诊断、评估、鉴定到立项、实施、验收等,都要依程序按标准有序进行。从三年治理规划到年度治理计划以及具体项目,要明确任务,严格责任,细化目标,落实资金,确保治理工程取得实效。境内危库和下游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工业园区以及人流密集区的险库、病库,争取申报省级尾矿库治理项目,坚决防范重特大溃坝事故的发生。 2.矿区流域水环境整治工程。以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为推动,实施东河、西河、延寿河、甘溪河、陶家河、杨家河等矿区采选冶引发污染的水环境整治工作,整治上游及沿河、沿湖有色采选集中区的尾矿库,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实现尾矿库安全运行、达标排放。 3.尾矿库废墟修复利用工程。选择一批废弃或停止使用后已进行闭库或将进行闭库的尾矿库,按照“谁出钱、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实施生态修复、植土植被、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4.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坚持尾矿库治理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结合,将矿区地质环境恢复和应急治理项目涵盖尾矿库治理。重点推进汝城县小垣矿区、临武县香花岭三十六湾矿区、苏仙区玛瑙山矿区、柿竹园矿区、宜章县瑶岗仙矿区、桂阳县黄沙坪矿区等尾矿库集中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四)以规范管理推动综合治理,从源头上严把尾矿库安全关 1.严格尾矿库选址论证。凡新上尾矿库选址,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和合理布局进行选址,切实做到“四不选”,即可能存在影响下游公路、铁路、重要工业设施安全的不得作为选址,可能存在影响下游居住区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的不得作为选址,可能存在影响下游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环境的不得作为选址,可能存在极易造成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不得作为选址。凡集中连片矿区尾矿库选址,要严格控制尾矿库布局数量,坚决打破“采选相连、一矿一库”的旧模式,实行“采选完全分离,集中建库或联合建库”的新模式。 2.严格尾矿库“三同时”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选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设施,必须做到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立尾矿库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尾矿库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三同时”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将保证金返回建设单位。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安全隐患和环保治理专项资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严禁没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业主自行设计;严禁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或业主自行施工、私堆乱建。所有尾矿库项目要由企业申请,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所有尾矿库原参与设计、施工建设的单位,在综合治理实施到位以前,对原设计、施工建设的尾矿库承担设计、施工造成的安全后果。 3.规范尾矿库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尾矿库矿区排洪系统、坝面保护系统、坝坡防蚀防渗系统、巡视观测系统、应急处置系统等运行系统。所有尾矿库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坡比修筑子坝,禁止随意砌筑;必须修筑排洪系统或排洪设施,防止堵塞、塌陷,起到能够调节和控制洪水的功能;必须保持最小安全高度和沉积干滩最小长度,防止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大冲沟;必须有排渗设施,防止升高坝体浸润线水平,造成坝坡面渗水,影响坝体稳定性;必须严格巡视观测,发现裂缝、沉陷、浸润线位逸出要立即处理,及时报告;必须制定完善尾矿库应急预案,并达到应急救援的实际要求。 4.规范尾矿库闭库管理。尾矿库闭库必须依法履行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到最终设计高度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对尾沙坝体做稳定性试验研究工作。闭库后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安监部门要监督和指导企业做好尾矿库的闭库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报省、市安监部门审查,严禁自行闭库行为。 5.规范尾矿库办证管理。安监、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强化指导、服务和协调。对已经受理的,安监部门要强化办证服务,争取上级部门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对尚未办理或受理尾矿库安全许可证的尾矿库,要统一摸底,分类排队,根据条件,重点突破。在取得尾矿库安全许可证的前提下,各部门要抓紧办理尾矿库环保、用地、供电等证照和手续,尽快改变大量尾矿库无证运行的状况。 6.积极解决遗留尾矿库闭库问题。对因资源枯竭而倒闭、资源整合而退出的原企业(业主)和当地政府接手的遗留尾矿库,要采取积极措施,实施闭库工程和加固除险工程。对由地方政府接手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的期满尾矿库,争取由国土资源部门接手整治,地方政府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由治理恢复保证金投入。安监部门对闭库工程实施要进行监督。对于新建的或正投入使用的尾矿库,争取设立尾矿库闭库工程专项资金,按矿山每年排放出尾砂量的一定比例收取,存入专项帐户,专项用于闭库时使用。其矿山企业继续存在的,由矿山企业实施尾矿库闭库工程,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因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已不存在的,由政府动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闭库工程。 (五)以资源化利用推动综合治理,实现尾矿库变废为宝、化害为利、转危为安 1.尾矿二次开发综合利用。全市现有废弃或停止使用、即将闭库的尾矿库,存贮有大量的尾矿及有价元素,随着资源整合重组的全面推进,退役或退出的尾矿库还将大量增加。要抓紧作出规划,大力推进尾矿的综合利用。要采取先进实用技术、工艺和设备,对尾矿进行无害化再利用,消除尾矿中污染因素,回收尾矿中有价元素,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对二次开发回收后的尾矿废渣,可生产特定建筑材料。尾矿的综合利用,须征得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监部门批准,并由实施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对所利用尾矿库的安全和环保承担主体责任。 2.尾矿库“三合一”综合利用。凡是沿河尾矿库的综合利用,可采取围滩河坝、尾矿库坝、沿河公路“三合一”的利用方式,即围滩建库稳固尾砂、清挖疏浚河道尾砂、沿河修筑高标准河坝公路消化尾砂。先选择甘溪河(陶家河)沿河的甘溪坪、滩下坪尾矿库进行综合利用项目示范。 3.尾矿库废墟“一复四还”综合利用(即复土,还耕、还林、还果、还绿)综合利用。对具备条件的废弃或停止使用、即将闭库的尾矿库废墟,经过论证,制订方案,积极推动复土还农,栽树种果,植草复绿,变废为宝。各级政府要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和企业进行开发利用。 三、工作步骤 尾矿库综合治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度和尾矿库安全度,分批公布取缔关闭、应急监控、限期整改、停产治理、整合退出、异地搬迁等尾矿库名单,并适时进行督查。市政府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督导工作机制,在尾矿库密集矿区、矿山企业派驻尾矿库督导员,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尾矿库综合治理进行日常督查和定期组织阶段性考核验收。 (一)2008年11月底以前,尾矿库综合治理应急监控尾矿库工作实施到位。凡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停产未闭库的尾矿库,都要列入应急监控范围,按应急要求做好监管监控工作。 (二)2008年12月底以前,尾矿库综合治理取缔关闭尾矿库工作全面启动,尽快组织实施到位;尾矿库综合治理整合退出尾矿库工作全面启动,玛瑙山矿区、柿竹园矿区、小垣矿区、香花岭三十六湾矿区、新田岭矿区等矿区整合矿山企业,现有淘汰尾矿库退出,随着矿区整合重组不断推进实施到位。 (三)2009年6月底以前,尾矿库综合治理限期整改尾矿库工作实施到位,库坝险情得到处置,重大隐患得到消除;尾矿库综合治理停产治理、异地搬迁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周密制定方案的基础上全面启动,2009年12月底前要取得阶段性实质性进展。 (四)2010-2011年,深化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继续抓好危库、险库、病库整顿治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尾矿库治理任务,达到安全生产和达标排放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让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监控部门充分认识到尾矿库溃坝事故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重大威胁,尾矿库防治是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最薄弱的环节,尾矿库一旦溃坝,巨大的泥石流将造成毁灭性灾难。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把尾矿库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增强做好尾矿库治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有效地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二)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对辖区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打击整治非法违法选矿厂(场)尾矿库负责, 市属及以上矿山企业对所属尾矿库综合治理承担主体责任。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及以上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治理责任。建立问责制,对治理行动进行跟踪督办和考核,尽快制定下发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考核验收办法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重大隐患长期存在、险情处置久拖不决的,实行采选冶项目“区域限批”、“企业限批”;对没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挂牌督办;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溃坝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尾矿库综合治理是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战役,各有关单位和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协同作战。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专家对隐患严重、险情突出的尾矿库进行技术“会诊”, 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采砂的非法违法企业。监察部门要加强综合治理行动中的行政监察,确保政令畅通。 (四)落实专项治理资金。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负责谁整改,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加大尾矿库生产经营责任主体的投入。同时,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实行承担治理责任与综合利用受益挂钩,吸引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到尾矿库治理中来。要积极争取国家、省里资金支持。市财政和相关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有效整合相关资金,确保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要用好用足现有的有关尾矿库闭库、污染治理、企业搬迁、地质灾害治理、综合利用、技改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利于整治行动的激励扶植政策,做好取缔、关闭和整合退出尾矿库企业的稳定工作。要抓紧制定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重点工程项目资金配套和奖励补助办法,支持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首建中任组长,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党组成员许立程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应急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统一指挥,研究处理综合治理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策划,紧密部署,研究应急预案,全面完成综合治理的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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