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我们在市委、市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一再降低参保职工进入医保的“门槛”。按照有关测算, 3个在职职工带工带1个退休职工才可以满足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运行政策。但是,为解决我市困难企业的参保问题,我们在医疗保险基金有一定的积累之后,逐步将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由启动之时的4:1降至目前的1:1,这也是全国最低的参保比例。 二、市劳动保障局以包劳社办字〔2004〕20号《关于解决包头市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批复》,同意困难企业可按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1:1的比例参加医疗保险,其余退休职工可比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交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政策出台之后,我们随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深入到企业做工作。同时,我们还与部分企业法人积极沟通,说服他们解决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对一些难以说服的企业,我们还会同法院执行厅强制企业拍卖资产,解决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按照1:1的比例,我市已解决了210户退休人员大于在职工企业计34907人的医疗保险问题。 三、我市对困难企业出台了相关的医疗保险政策。2005年8月,我市出台了《包头市原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05〕90号)和《包头市原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2005〕91号)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对国有困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 其中《包头市原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05〕90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80%为基础数,由企业按4.7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多于在职职工的,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1:1的比例参保(即1名在职职工带1名退休人员参保),其余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并按月缴纳住院医疗保险;困难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每年每人缴纳100元,其中,单位缴纳20元,个人缴纳80元。”同时还规定:“困难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费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帐户管理,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困难企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外地就医和大病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头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管理办法》和《包头市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和外地发生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按照这一政策解决了2户企业500名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包头市原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2005〕91号)文件规定:“2000年9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经法院定程序已破产,没有重组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中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共计800万元,分三年到位。按照这一政策,2006年和2007年共解决了8户企业1985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 上述三项政策出台之后,截止到2007年7月,共解决了220户36469人的医疗保险参保问题。 目前,我市确实有一部分企业在解决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尤其是东河区的区属企业存在的困难相对更大一些。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市区旧城改造拆迁之后,多数企业已没有了营业场所,当年的拆迁补贴也用于了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基本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能力。 二是部分企业目前虽说仍在经营,但由于“三角债”的原因,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都成了问题,谈到医疗保险问题,企业表示十分想参保,但由于资金问题,暂时无法参保。 三是部分企业多数是停产半停产企业,由于企业转制或破产时医疗保险还没有启动,在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剩下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人数只占极少的比例,正常办理医疗保险不符合相关参保合规定,为退休人员交纳十年的医疗保险费,企业又没有这个能力。 四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这部分企业先是经营逐渐陷入困境,而后是破产转制,有的原所占有的土地被国土收储中心收购,资金用于了职工安置,现在参加医疗保险可以说是想参没有钱;有的是负债经营连年亏损或只靠收取一些挂靠管理费或租赁费维持,企业现状已到举步维艰的境地,根本无力参加医疗保险。 五是部分个体私营老板(多数是由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转制过来的私营企业),由于不愿意拿钱为职工参保,因而这部分转制企业的医疗保险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而从医疗保险中心的角度讲,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的是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财政不予补贴的政策,而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统筹,个人和单位均不交纳医疗保险统筹金,但要享受比在职职工还要高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若将上述困难企业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后,势必造成交纳医疗保险统筹金的人少,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多的局面,在目前情况下,医保基金是难以承受的。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中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呈快速下降趋势,这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属于一个危险信号。早在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初期,我们经反复测算,确定了3:1的参保比例,即3个在职职工带1个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按照这样的参保比例,我们运行了两年多的时间。随着参保职工的不断增多,我市医疗保险基金也有了一定的积累,抗风险能力有所提高,同时为了解决一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2003年,我们把参保比例调整为2:1,即两个在职职工可带一个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2004年,我们又将参保比例调整为1:1,这样,参保人数的在职与退休比就由2000年的3.29比1,下降到今年8月底的1.62比1。这就意味着交费的人群越来越少,而不交费又在享受待遇的人数越来越多,这使得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大大降低。 为了能尽快解决实行统筹前已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说服那些尚有部分土地和资产的企业尽早解决本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社办字【2006】9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中“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所在企业负责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从其资产中优先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确保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2005年1月1日前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参保资金。”的精神,解决这部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 三、扩大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府办发【2005】91号《包头市原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基本疗保险办法》第二条的涵盖范围,对那些确实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筹资解决。 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旗县区财政落实医保补贴资金,尽快解决所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