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质[2008]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及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四)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检查范围 凡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专项及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取得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检测资质的各市区内检测机构,市所属的县级检测机构由各地市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8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三、检查程序 (一)听取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检测机构管理情况的汇报(要有文字材料),内容必须含有以下几部分:1、本地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2、对本地检测机构的管理情况;3、存在的问题;4、下一步的工作管理思路;5、在管理上有哪些问题需要上级部门给与支持和解决。 (二)按照各地安排顺序到检测机构工作现场检查。受检机构向检查组提供本文件的附表一,检查组听取受检机构技术负责人介绍检测工作情况,按照检查内容所用的表格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检查结束检查组向受检的单位进行反馈,并填写附表二。 (三)对各地市检查结束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反馈。 四、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8月25日至9月14日,各地市按照附表要求进行自检。 第二阶段2008年9月15日至9月30日,省检查组对各地市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其中对商品混凝土的厂家实验室及预制构件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内容 (一)检测资质的动态符合情况; (二)检测行为; (三)检测的工作环境; (四)检测报告的规范性、原始记录的准确及完整性;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检查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一)检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李文芳 副组长:王公山、郑纯共 (二)检查小组组成 第一检查组: 组长:周东泉 成员:程秀霞、姜英州、有关检测方面专家(2人) 负责检查地市: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七台河、佳木斯及哈尔滨市和农垦总局 第二检查组: 组长:李会义 成员:王殿海、冮明军、有关检测方面专家(2人) 负责检查地市:大庆及哈尔滨市 第三小组: 组长:孙增志 成员:高晓旭、徐刚、有关检测方面专家(2人) 负责检查地市:齐齐哈尔、黑河、绥化、伊春及哈尔滨市 七、有关检查要求 (一)各市地接到通知后,结合本地区的检测机构分布情况,做好检查计划安排,并要集中力量抓好自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此次检查结果列入本年度对检测机构及人员业绩考核评比的直接依据,检查结果纳入单位诚信档案记录,检查结束后,将对检测行为规范,检测质量良好的机构、技术负责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并纳入诚信不良记录。 (三)本次专项检查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组组长提前一天与受检市监督站联系确定。 (四)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并严格执行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十不准规定,检查要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略)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