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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08]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政办函〔2008〕13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以下意见: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办公室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并按《条例》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机关网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主动将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级行政机关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和投诉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二)行政机关要积极应对、认真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方式及时答复申请人。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门接待窗口,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四、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的,由决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四)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五、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一)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各行政机关职能科(室)应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送本机关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三)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投诉、考核、社会评议和奖惩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市直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l日前,将本县市区政府、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编制出郴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4.行政机关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2)弄虚作假,年度报告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的受理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投诉的制度,公开投诉的受理方式,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具体实施。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履行职责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分,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 于次年3月31日前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并向社会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社会各界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定期听取他们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员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反馈情况,使监督评议员更好地发挥监督评议作用。 3.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时,可以通过明查暗访、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 1.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适用本意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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