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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和身源不清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州政办发[2008]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国家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3号)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和身源不清人员安置工作,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一)规范救治对象。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既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在救治管理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部门救治职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公安巡警“110”、城管人员、“120”急救中心、民政工作人员等,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抢救或救治。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公安部门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站进行管理和核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和甄别、确认病人身份;卫生部门负责指定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诊断、甄别和救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属于救助对象、符合医疗救治规定的财政补助医疗救治经费。 (三)救治处理办法 1、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通过治疗基本脱离生命危险或精神病症得到基本控制,能详细提供家庭住址或户籍所在地的,救治单位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应及时与其家人或单位取得联系,并通知其亲属接回或协助送回原籍所在地;对需要护送返乡的,由救助管理站会同公安、救治单位将其送回原籍。危重病人救治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站核实后开据的《救治登记表》,按每人次1500元包干拨付到卫生部门后,由卫生部门分别拨付到定点医院。精神病人救治医疗及生活费用一般控制在每人每月1800元以内,治疗期超过一个月,又无法及时处理的,其费用参照身源不清的精神病人和痴呆傻病人的安置费用标准执行。 2、死亡处理。对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救治单位应通知公安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死亡鉴定,并出具死亡报告。对无法查明身份和无名氏人员的死亡,由公安部门予以公告,无人认领的视为“无名尸”,按“无名尸体”的有关规定处理。鉴定费和尸体安葬费经财政、公安、卫生、民政部门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每年结算一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四)救治经费渠道。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含痴呆傻病人)通过医疗救治,属于救助对象的,须详细填写《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和《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登记表》,由救助管理站确认盖章,其医疗救治费用通过财政、卫生、民政部门核定数额后,按实际发生额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治费用,由个人或亲属支付。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通过现行相应的医疗制度解决救治经费。 二、身源不清人员安置工作 (一)精神病人和痴呆傻病人的安置。对肇事肇祸、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流落街头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无法查明身源的精神病人、痴呆傻病人应填写《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和《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登记表》,经救助管理站确认盖章,由定点医院进行终身封闭治疗安置,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城市低保标准解决其伙食费,财政部门按有关标准补助医疗救治费。 (二)孤残儿童和孤寡老人的安置。公安、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其中将学龄前儿童和有智力残疾儿童直接送儿童福利院;对智力正常的学龄儿童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报所在地教育部门批准,按就近入学政策,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救助期满一年后,无法找到亲人或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的,将其送往儿童福利院实施安置。对经查询确属无家可归的孤寡老人,救助期满后,按照《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送所在地社会福利院妥善安置。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安置的孤残儿童、孤寡老人的生活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安置人数拨付。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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