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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湖畔嘉苑统建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湖畔嘉苑”ⅰ期ⅱ组团多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销售价格的报告》(宁经房司字[2008]051号)收悉。根据2007年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审核,现对“湖畔嘉苑”ⅰ期ⅱ组团统建住房销售价格及有关事 项批复如下: 一、ⅰ期ⅱ组团统建住房销售价格为: 1、多层(28#、30#、69#)统建住房优惠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150元,多层(28#、30#、69#)统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560元。 2、小高层(32#)统建住房优惠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420元,小高层(32#)统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750元。 3、高层(33#、35#、36#)统建住房优惠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元,高层(33#、35#、36#)统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780元。 以上价格为每栋楼的平均销售价格,单套住房销售价格以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你单位自行确定。 二、以上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望你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公布住房销售价格,自觉接受价格、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08年11月7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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