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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同意青海车之友俱乐部等四家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2008年第4次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青人保财险发〔2008〕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青海车之友汽车俱乐部、刚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益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青海省鸿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代理险种范围见附表。 二、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被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监管费,监管费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标准收取。 三、被核准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领取许可证时一并缴纳2008年度监管费。监管费可以现金方式缴纳,也可以转账方式缴纳。 收款单位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电力支行 账号:63001883637058026823 四、请你公司及时将本批复的相关精神传达至被核准兼业代理机构,并督促其在11月15日前到青海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委托领取人应持被核准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你公司要切实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在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时要严格执行《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 此复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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