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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界定市级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08]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正确划分市级收入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郴资桂一体化区域新办(变更)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前,先由市财政局明确其税收级次,税务部门再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界定企业税收级次,已经注册纳税的企业收入级次有误或不妥的要重新规范。 二、原市属企业改革改制后税收级次,除有专门文件明确企业税收下放的外,改革改制新组建企业的税收仍为市级收入范围。 三、凡属市级收入企业新办(控股)公司(企业)实现的税收为市级收入范围。 四、原属市级收入企业,因企业搬迁、名称或注册发生变化,如没有明确企业税收级次下放,其税收为市级收入范围。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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