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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8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扩权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省相关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商改〔2010〕39号)要求,现就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五类产品价格。 二、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包括中标回收企业对废旧家电的收购价格和其向中标拆解处理企业的交售价格。 三、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由省发改委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不得采取故意抬高售价以抵消补贴等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五、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未参加“以旧换新”消费者购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应实行相同的销售价格,并按新家电实际销售金额减去补贴金额后销售给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 六、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公示“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七、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家电“以旧换新”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照省发改委确定的家电回收价格回收废旧家电,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坚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级价格部门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功能,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以旧换新”家电产品价格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价格表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附件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价格表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或型号

最低价(元)

备 注

电视机

黑白电视机所有型号

5

21英寸及以下

10

22-28英寸

15

29英寸及以上

30

背投

20

液晶、等离子

50

电冰箱

单门

25

双门

30

冰 柜

不计大小

30

洗衣机

波轮

30

滚筒

50

空 调

窗机

50

挂机

100

柜机

200

电 脑

台式机(全套)

30

笔记本

10

注:1、中标回收企业向中标拆解处理企业的交售价格为:每台回收价格+(每台回收价格×10%)。2、“空调”回收价格不包括“拆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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